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2次 臨時會
- 類別
- 教育
- 案號
- 4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蔡育輝
- 連署人
- 蔡淑惠、盧崑福、李文俊、王家貞、洪玉鳳
- 案由
- 建請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修訂「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第二十二條第六項學校教師得依實際需要擇一申請市內介聘或他縣市介聘,兩者不得同時申請之規定」,以確保教師權益。
- 說明
一、國小教師教滿6學期且符合無限制條款情事之一者可申請市內教師介聘及他縣市介聘,這是教師應有的權利,但南市卻限制教師僅能擇一申請,且二者不得同時提出,而鄰近的高雄市並無此限制,對教師權利影響至鉅。
二、本市教師介聘採二擇一申請且不得同時申請,其市內介聘教師缺額的公告作業日期卻排定於他縣市教師積分審查日期之次日公告缺額,讓參與市內介聘的教師無法預先於他縣市介聘積分審查登錄前得知所開缺額有否為其需求之學校,造成教師為參與市內或他縣市教師介聘擇一申請之困擾,且限制不得同時提出申請,恐對教師期盼一年一次的介聘業務造成錯失機會,致無法補救的遺憾。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9/02/14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19/02/22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9/03/08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9/03/11
- 發文字號
- 南議教育字第 1080002001號
- 執行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8年3月18日以府教課(二)字第1080322358號函復本會在案: 本府就「建請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修訂『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第二十二條第六項學校教師得依實際需要擇一申請市內介聘或他縣市介聘,兩者不得同時申請之規定』,以確保教師權益。」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 依據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第13 條規定略以,經達成介聘之教師,未在規定期限內至介聘學校報到者,十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 二、 次依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第22點第6 款規定略以,學校教師得依實際需要擇一申請市內介聘或他縣市介聘,兩者不得同時申請。 三、 有關教師僅能擇一申請市內介聘或他縣市介聘之規定,旨在考量下列事宜: (一) 教師若同時達成市內介聘及他縣市介聘,將有「一師占兩員額」之情形,影響其他教師調動之權益。 (二) 若教師達成兩校之介聘,僅得選擇至其中一所學校服務,而需放棄至其中一所介聘學校報到。惟此情將有違反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規定之虞,並致使教師十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影響其自身調動之權益。 四、 另有關本市缺額公告日期一節,因各縣市員額核算作業方式有別,公告介聘缺額之日期亦均不一,本市將於不影響各校員額核算作業之前提下,儘量將公告缺額之時程提前辦理。
一、108年3月18日府教課(二)字第1080322358號函復。 二、有關教師僅能擇一申請市內介聘或他縣市介聘之規定,旨在考量下列事宜: (一)教師若同時達成市內介聘及他縣市介聘,將有「一師占兩員額」之情形,影響其他教師調動之權益。 (二)若教師達成兩校之介聘,僅得選擇至其中一所學校服務,而需放棄至其中一所介聘學校報到。惟此情將有違反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規定之虞,並致使教師十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影響其自身調動之權益。 三、本案經審議提案內容後維持現況並已函復說明。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