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提案-市法規案

議案屆次別
第1屆 第3次 定期會 
類別
法規 
案號
22 
提案性質
市府提案-市法規案 
來文日期
2012/03/14 
來文字號
府民自字第 1010169235 號 
提案單位/人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連署人
 
案由
為提供十八歲以上市民終身學習機會,制定「臺南市社區大學發展自治條例」草案,請審議。 
說明
  1. 為提升市民經濟知識、公共參與、生命增能及公民素養,開拓臺灣文化立都之視野,鼓勵社區協力興學,促進文化發展,特依終身學習法第九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全文計十四絛,其要點說明如附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條文草案。
  2. 本案,業經本府101年3月7日第58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在案,提請貴會審議。
 
辦法
提請大會審議通過後,公布施行。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一、修正第四條及第十二條(修正內容詳附表二)。 二、修正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2/06/06 
大會決議
一、第三條修正為: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增進其專業經驗知識及公民素養,並促進社區文化之發展振興地方學,得設置社區大學。(修正內容詳大會決議-附表) 二、餘照審查意見修正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2/06/22 
發文字號
南議法規字第 1010010740號 
執行情形
1.已於101年7月17日以府法規字第1010583709A號令公布。 2.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函報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101年7月24日南市教社字第1010597630號函備查。 3.教育部函復–101年7月31日臺社(一)字第101041962號函:函送法務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內政部等,檢視就其權責條例是否抵觸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 4.依據第十一條訂定「社區大學審議委員會設置與作業要點(草案)」,並邀請社區大學發展自治條例諮詢委員討論。 5.擬訂社區大學發展自治條例說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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