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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 蔡淑惠、林燕祝、林美燕、周奕齊、方一峰、林冠維、吳禹寰、杜素吟、李中岑、曾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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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市政府將新營區嘉芳里第2、第3公墓變更為工業用地,以利大新營地區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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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本市新營區嘉芳里第2、第3公墓(茄苳角段第629、630、642、658、644、601號)在都市計畫農業區內,佔地面積約1.8公頃,現在約還有900門墓,建請市府辦理遷葬事宜並變更為工業用地以發展大新營區之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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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收文字號:112年7月12日1120006342號
本府就「建請市政府將新營區嘉芳里第2、第3公墓變更為工業用地,以 利大新營地區之發展。」案,敬答覆如下:
一、 查本市新營區嘉芳里第2、第3公墓(又稱笳苳腳公墓)已於94年公告禁葬,該公墓位於本市110年度「擴大及變更高速公路新營交 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評估範圍內,當時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會議意見決議剔除。
二、該地過去因未位於交通要道,且腹地緊鄰高架電塔及國道1號,發展受限,致遲未有相關遷葬計畫或他機關提報用地需求。本案擬 請新營區公所匯集當地民眾共識,協同其他相關單位依地方實際 需求及考量各項地理環境因素加以規劃,俾利土地符合當地需求,做最有效之利用及活化;如有需地機關提出整體需求計畫並經 核實編列相關經費,本局可配合協助新營區公所辦理遷葬作業。
三、 有關本案用地變更事宜,將請本府都發局再行納入通盤檢討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