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1屆 第1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李文俊 
連署人
梁順發、林慶鎮、黃麗招、李坤煌、蔡淑惠、曾培雅、杜素吟、洪玉鳳、張世賢、盧崑福、林燕祝 
案由
「台南縣、市合併改制」,係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基於落實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同時亦保障人民基本權之意旨。茲就合併改制前,在行政與立法之消極不作為,粗糙提案,未考量社會民意機制的爭論觀點,不尊重民意,怠於行事,草率議決,不符人民期待。爰提出依據臺南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舉行「公民投票」決定合併改制應否,方具實質民意基礎,以求公平正義。 
說明

1.依據「地方制度法」修正條文之第7-1條規定:「內政部基於全國國土合理規劃及區域均衡發展之需要,擬將「縣(市)合併改制」。就目前國土區域劃分機制,在法令未臻完備之前,未考量社會民意機制之爭論觀點,違背民意草率修法強制實施「縣市合併改制」,而此一立法不作為係非基於保障人民之正當合理權益必須之理由,顯然漠視民意,「為合併而合併」所為,積極侵害人民之基本權。對原台南縣民非常不公平。

2.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1項及第3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指「縣、市(鄉、鎮、市)」,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公法人」擁有「財產權」能力,依法為自治團體人民所共有。就合併改制前,原台南縣政府未函告知各級鄉、鎮、市公所,提經代表會意見審查,越俎代庖,藉以代議連署草率議決,顯然違法侵害地方自治團體基本權,其法律基礎尚有爭議。然變更團體名稱、改變自治型態及廢除自治權等事項,係地方自治

重大政策。應經自治團體居民依法參與及同意,人民為求保障在憲法上之基本權。得依法請求行使「公民投票」之效力,彌補代議政治的不足。真正反映民意,貫徹主權在民之意涵。

3.粗糙提案作業流程,未實質告知人民「合併改制」後,其財政、建設等區域均衡發展與資源分配共享之周延完整配套機制。一則以不切實際財源增加數字之誘因宣導,蒙蔽人民。一則在行政與立法應作為而不作為怠於行事,無縝密用心審議,枉顧人民基本權益,未以誠實信用之正當合理行為運作,綁架民意,草率連署議決,不符人民期待。顯然違背民主程序正義之原則。

4.「原台南縣」行政區域面積2016平方公里,地大物博,依山臨海,資源豐沛,具有獨特的人文地理環境,以歷史地位而言,多元的「平埔文化」史跡資產豐富,以人口而言,人口數已達110多萬人,近年來在財政、經濟、交通、產業科技等發展,漸已成形,佔有豐富資源基礎與優勢,開發潛力無窮,就公共財產及地方文化資源與自然環境條件,都遠大於「原台南市」。對往後區域發展自治升格,願景可期。在未經民意自決,強行「合併改制」極不合理,對提案時機深表疑義,其理由正當性不足,有政治操作之虞,顯失公平正義,亦不當侵害人民基本權益,造成財產上損失。

5.改制前,各級鄉、鎮、市之自治事務及自主財源之運用,對社區發展基礎建設,皆能因地制宜,並實質保存及發展地方的風俗文化特色,且經常性養護運作及社福資源分配均衡自足,真正落實地方自治之效率。

改制後,地方自主財產歸納為市政府所有,在財政狀況,亦難平衡地方建設經費所需,更無法兼顧落實地方小型建設之需求,對區域發展無法均衡,將造成城鄉差距持續擴大。區公所虛級化,已嚴重影響區里基礎建設及風俗文化之保存與社區發展之推動。而社福經費的短缺,亦對弱勢族群無法實質照護,民怨四起。其資源分配不公,只重都會區而輕鄉村,更造成城鄉區域基礎建設嚴重落差,標準不一,尤以原台南縣之沿海與偏遠鄉鎮及山區,將嚴重被邊緣化,淪為三等公民,呈現差別待遇之不平等對待現象,無法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真正落實憲法中的平等權之基本原則。

6.法律最基本原則「人權優先」,司法應「以人為本」之觀念,是民主

普世原則之真諦。綜上所述,「縣、市合併改制」係地方自治重大政策,茲事體大,其公共政策應由人民共同決定。為落實人權保障,讓人民真實感受自決權之實踐,市政府實有積極履行憲法保障人民正當合理基本權之必要。應依法舉行「公民投票」,力求公平正義。

 
辦法

1、如案由。

2、依法履行「公民投票」時程,擬併同本屆總統及立法委員併選投票日實施。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1/07/11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1/07/21 
發文字號
南議民政字第 1000010933號 
執行情形
一、按內政部100年8月15日台內民字第1000163606號-查公民投票所定之公民投票,分為「全國性公民投票」及「地方性公民投票」2種,其中地方性公民投票之適用事項,依該法第2條規定,係以地方自治事項為限。 二、有關縣市合併改制議題,因涉及行政區劃及財政收支劃分,依憲法第108條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相關規定,係屬中央權限,是以,縣、市合併改制公投之提出,應依公民投票法有關全國性公民投票相關規定辦理。 三、衡酌上開法令,本案如有舉行公民投票之需,其提案方式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所需資料,向行政院提出。 四、另本市改制後之「臺南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刻正辦理相關行政程序中,原「台南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業經本府於99年12月25日以府法規字第0990360004號函公告停止適用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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