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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 劉米山、李偉智、李宗翰、陳秋宏、沈家鳳、黃麗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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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市府提撥預算,委託專業顧問公司,針對本市運動場館營運盤點,並制定老舊或閒置場館活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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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市府提撥預算,委託專業顧問公司,針對本市運動場館營運盤點,並制定老舊或閒置場館活用計畫。」案,敬答覆如下:
一、 本府依據「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每年於轄區內辦理公共運動設施管理維護情形之考核,以確保公有運動設備之效益及安全,考評項目包含:
(一) 運動設施營運管理維護計畫及使用情形。
(二) 公共運動設施之設置,是否符合建築相關法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法規、性別平等原則及各國際單項運動協(總)會公告之各級運動賽事場地規格相關規範。
(三) 公共運動設施之空間及動線規劃、運動器材設備之配置,是否妨礙民眾之進出及使用。
(四) 公共運動設施是否於出入口及適當動線處標示下列資訊,供使用者知悉。
(五) 消防器材之檢查及維護之辦理情形。
(六) 運動設施清潔及環境衛生辦理情形。
(七) 運動設施若有低度使用或閒置情形者,了解原因、評估及協助輔導其活化、轉型或報廢拆除,且追蹤列管其活化辦理情形。
二、 另體育局將參考其他縣市經驗,委託專業顧問公司針對本市運動場館營運、改建、活化、利用等,做專業性評估並提供具體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