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4屆 第3次 定期會
- 類別
- 環保衛生
- 案號
- 21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周嘉韋
- 連署人
- 林志展、李宗翰、蔡筱薇、郭鴻儀、朱正軒、林依婷、謝舒凡
- 案由
- 建請市府放寬重陽敬老金致贈作業實施計畫之發放限制。
- 說明
- 發揚傳統敬老倫理精神,藉由重陽佳節致贈重陽敬老禮金及禮品,以表達敬重美意,使全南市長者於重陽佳節倍感溫馨。
- 112年度發放對象中原訂於112年9月24日至112年10月23日歿者仍發給重陽敬老金。應更改為112年1月1日歿者皆發放重陽敬老金,不該侷限於原定日期歿之長者。
- 建請市府放寬重陽敬老金致贈作業實施計畫之發放限制。
- 辦法
- 如說明。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4/06/24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4/06/26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4/07/03
- 發文字號
- 南議環衛字第 1130005726號
- 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市府放寬重陽敬老金致贈作業實施計畫之發放限制」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市重陽禮金係採實歲制度發放,當年度重陽節前實際年滿65歲之長者及年滿55歲至64歲的原住民長者,始符合發放資格;於重陽節當日前一個月歿者仍發給重陽敬老金。 二、參考其他五都重陽敬老金發放資格,皆為重陽節前1至3個月內未除籍且健在者尚可領取當年度重陽敬老金;且重陽敬老金發放對象為長輩本人,倘長輩已歿,該筆敬老金視為其遺產,欲領取須由經所有繼承人同意方可領取。 三、日後是否放寬發放限制,囿於本府財源有限,本府將持續評估整體財政狀況,研議增加預算編列的空間,持續滾動式檢討與精進,思考單次且非法定現金補助的必要性,進行政策調整與資源重整,希望能夠將一次性福利轉為建置永續經營福利措施。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