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12次 臨時會 
類別
民政教育 
案號
18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蔡旺詮 
連署人
林志聰、周麗津、許又仁、陳秋萍 
案由
請民政局評估,對於公益團體長期租借里活動中心,提供適當租金折扣。 
說明
  1. 里活動中心之租金,在訂定初衷上,因考量承租者有進行商業用途之可能,故租金較高。
  2. 然而實務上,有許多公益團體長期租借里活動中心,進行教學等公益活動,卻必須承受高額租金,對於非營利性質的公益團體來說,造成很大的負擔。
 
辦法
  1. 請民政局評估,對於公益團體長期租借里活動中心,進行公益性質活動時,提供適當租金折扣。
  2. 訂定更為詳盡的里活動中心租金辦法,細分商業用途、公益用途、里民用途等,並依此訂定不同租金,可以有效提高租金,並減輕一般民眾與公益團體之負擔。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22/03/09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2/03/16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2/03/25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2/03/31 
發文字號
南議民教字第 1110002565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請民政局評估,對於公益團體長期租借里活動中心,提供適當租金折扣。」議員提案,敬答覆如下: 一、 依據「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9條規定,活動中心係提供市府各機關、區公所及里辦公處因公務舉辦之活動,或社區發展協會舉辦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活動,及其他非營利之正當活動。 二、 是以,活動中心興建目的係提供在地民眾使用,倘為出租將壓縮里民使用空間,原則上不得出租,如有正當原因且經地方及公所評估有其必要性,依本辦法第17條規定,需由市府核准後得以出租。 三、 故活動中心出租空間需依據市府訂定「臺南市市有房地租金計算基準」計算房屋租金、土地租金。按該基準第4點規定略以:「倘市有基地為非營利法人、慈善機構、公益團體作事業目的使用,得依該基準第2點所訂租金額60%計收租金」,該項規定已明定對公益團體之租金減收優惠。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