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12次 臨時會
- 類別
- 民政教育
- 案號
- 18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蔡旺詮
- 連署人
- 林志聰、周麗津、許又仁、陳秋萍
- 案由
- 請民政局評估,對於公益團體長期租借里活動中心,提供適當租金折扣。
- 說明
- 里活動中心之租金,在訂定初衷上,因考量承租者有進行商業用途之可能,故租金較高。
- 然而實務上,有許多公益團體長期租借里活動中心,進行教學等公益活動,卻必須承受高額租金,對於非營利性質的公益團體來說,造成很大的負擔。
- 辦法
- 請民政局評估,對於公益團體長期租借里活動中心,進行公益性質活動時,提供適當租金折扣。
- 訂定更為詳盡的里活動中心租金辦法,細分商業用途、公益用途、里民用途等,並依此訂定不同租金,可以有效提高租金,並減輕一般民眾與公益團體之負擔。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22/03/09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2/03/16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2/03/25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2/03/31
- 發文字號
- 南議民教字第 1110002565號
- 執行情形
- 本府就「請民政局評估,對於公益團體長期租借里活動中心,提供適當租金折扣。」議員提案,敬答覆如下: 一、 依據「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9條規定,活動中心係提供市府各機關、區公所及里辦公處因公務舉辦之活動,或社區發展協會舉辦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活動,及其他非營利之正當活動。 二、 是以,活動中心興建目的係提供在地民眾使用,倘為出租將壓縮里民使用空間,原則上不得出租,如有正當原因且經地方及公所評估有其必要性,依本辦法第17條規定,需由市府核准後得以出租。 三、 故活動中心出租空間需依據市府訂定「臺南市市有房地租金計算基準」計算房屋租金、土地租金。按該基準第4點規定略以:「倘市有基地為非營利法人、慈善機構、公益團體作事業目的使用,得依該基準第2點所訂租金額60%計收租金」,該項規定已明定對公益團體之租金減收優惠。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