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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單位/人
- 郭鴻儀、蔡麗青、鄭佳欣、黄肇輝、蔡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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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 蔡蘇秋金、楊中成、陳皇宇、黃麗招、沈震東、李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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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廢止「臺南市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將加水站管理回歸中央「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臺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統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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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廢止「臺南市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將加水站管理回歸中央「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臺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統一管理案,敬答覆如下:
1、「臺南市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係為確保加水站之水質,維護消費者健康,特制定本自治條例管理。本市目前營業加水站共666家,且現場多為無人管理,應維持現行「臺南市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管理業者。
2、本府回應及作為:「臺南市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比「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臺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對加水站業者管理更明確,本府衛生局依「臺南市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執行:
(1)加水站設立、重新、變更、停業、歇業需檢具相關資料向本府衛生局申請核備,新設立應檢具機具位置圖及合法設置地點之證明文件等資料,建檔如:負責人姓名、衛生人員姓名、聯絡電話、水源地址、加水站地址、水源期限等。
(2)依本市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12條規定請業者每年自主送驗並將檢驗結果張貼於加水站,供消費者直接查閱水品品質,現場另張貼有加水站許可證、水源許可證、衛管人員聯絡電話、設備維護紀錄等資料。
(3)加水站申請設立時,本府衛生局先行派員抽驗該站水品檢驗,且每年抽核加水站一成數量做水質檢驗(檢驗項目:鉛、鎘、汞、砷、溴酸鹽)監測,若有不符規定者,請業者限期改正,改正前不得販售,屆期再複驗,複驗若仍不符,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查處,亦確保加水站之水質。
(4) 依據「臺南市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規定衛生管理人員3年內應至少參加主管機關4小時以上衛生講習,發給講習時數證明。
南部縣市加水站數量多,本市截至今年6月30日統計加水站共666家,依「臺南市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管理,確保加水站之水質及水源來源,也維護消費者健康。另,除本市設有加水站自治條例,高雄市、屏東縣、雲林縣、嘉義縣、彰化縣、南投縣、新竹縣、新竹市、臺東縣等,亦以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管理加水站相關業務。
3、目前成果或進度:
110年至112年加水站水質抽驗有12家檢出鉛超標,請業者限期改正,11家複驗合格,1家複驗不合格,依法處辧後再次複驗,複驗結果合格。目前加水站共666家(含1家停業),113年截至6月30日共抽驗48家加水站水品,29家合格,4家複驗合格(3家為檢出綠膿桿菌、1家檢出鉛超標),15家尚在檢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