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市法規案

議案屆次別
第2屆 第4次 定期會 
類別
法規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市法規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蔡育輝、杜素吟、蔡秋蘭、林阳乙、曾順良、洪玉鳳、曾王雅雲、盧崑福、張世賢、王家貞、蔡淑惠、許至椿、曾培雅、謝財旺、蔡玉枝、謝龍介、趙昆原、林美燕、李中岑、李坤煌、林燕祝、林全忠 
連署人
 
案由
增訂「臺南巿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一條文,敬請審議。 
說明
  1. 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對原子塵、放射能容許量有明確規範,但民眾對於進口核災區的食品仍有安全疑慮。例如,美國聯邦食品藥物署(FDA)就對日本核災區14個縣發佈進口警示,得採取嚴格管制,「毋須檢測即可扣押」。
  2. 核災區食品含有銫-137、碘-131等放射性物質,長期食用遭放射性物質污染食物會引發人體重大危害,增加罹患白血病及癌症機率,本巿食安自治條例對核災污染食品相關管理付之闕如。因此,本市應採取積極作為以守護本市市民及下一代之健康,宜制定日本食品於本市流通之條件及其核災五縣所產食品不得於本市流通之規定。
  3. 本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有修正之必要,爰擬具增訂本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之一、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4. 草案(含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增訂後條文)如後附。
 
辦法
經大會決議後,送巿府公布施行。 
一讀日期
2016/10/12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請臺南市政府法制處,綜合蔡育輝議員、王家貞議員意見,爰將中央法令就地方自治精神,酌作條文文字修正,並送大會討論。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6/12/23 
大會決議
不予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7/01/03 
發文字號
南議法規字第 1050009105號 
執行情形
一、有關增訂「臺南巿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一條文內容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已有相關規定,若違反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辦,議會決議不予通過。 二、按地方制度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6條第4項規定略以:「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及第35條第1款規定:「直轄市議會之職權如下:一、議決直轄市法規。」 三、本案係為本法第35條第1款規定之事項,惟因業經議會決議「不予通過」,爰本案尚無須依本法第26條第4項前段規定辦理後續法制作業程序。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