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2次 定期會 
類別
建設 
案號
39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美燕 
案由
請市府研議讓委託捕蜂所得之蜂窩不用交回集中銷毀,比照其他縣市由受委託廠商自行處理。 
說明

一、現本市受委託捕蜂之蜂窩須交回集中銷毀,然他縣市均由廠商自行處置。

二、避免送回時另生意外。

三、自行處理需另增添設備。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9/09/23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19/12/04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9/12/10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9/12/18 
發文字號
南議建設字第 1080012177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108年12月24日府農森字第1081482136號函復如下: 對貴會第3屆第2次定期大會決議案之書面答覆 本府就「研議讓委託捕蜂所得之蜂窩不用交回集中銷毀,比照其他縣市由受委託廠商自行處理」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府彙整近兩年的執行狀況暨參酌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的作法後,適時修正處理方式。自109 年起臺南市捕蜂為民服務案,捕捉完之蜂巢由受委託廠商自行處理,不需交回集中銷毀。 二、受委託廠商自行銷毀蜂巢時,應妥善處理,若有影響民眾生命財產安全與涉及相關法規者,均應由受委託廠商負責。 三、貴席關心市政熱忱,本府敬予致謝。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