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2次 定期會
- 類別
- 建設
- 案號
- 39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林美燕
- 案由
- 請市府研議讓委託捕蜂所得之蜂窩不用交回集中銷毀,比照其他縣市由受委託廠商自行處理。
- 說明
一、現本市受委託捕蜂之蜂窩須交回集中銷毀,然他縣市均由廠商自行處置。
二、避免送回時另生意外。
三、自行處理需另增添設備。
- 辦法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9/09/23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19/12/04
- 審查意見
- 照案通過。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9/12/10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9/12/18
- 發文字號
- 南議建設字第 1080012177號
- 執行情形
- 本案經市府108年12月24日府農森字第1081482136號函復如下: 對貴會第3屆第2次定期大會決議案之書面答覆 本府就「研議讓委託捕蜂所得之蜂窩不用交回集中銷毀,比照其他縣市由受委託廠商自行處理」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府彙整近兩年的執行狀況暨參酌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的作法後,適時修正處理方式。自109 年起臺南市捕蜂為民服務案,捕捉完之蜂巢由受委託廠商自行處理,不需交回集中銷毀。 二、受委託廠商自行銷毀蜂巢時,應妥善處理,若有影響民眾生命財產安全與涉及相關法規者,均應由受委託廠商負責。 三、貴席關心市政熱忱,本府敬予致謝。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