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8次 定期會 
類別
保安 
案號
51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蔡育輝、方一峰、蔡淑惠、李中岑 
連署人
吳通龍、周奕齊、陳昆和、蔡蘇秋金、李鎮國 
案由
建請臺南市政府儘速設立「臺南市警察使用警械基金」,處理員警所有因使用警械衍生的賠償及補償事宜,掃除員警擔心使用警械有刑責問題的心理陰影,以加強治安維護。 
說明
  1. 依黃偉哲市長於111年9月21日答覆蔡育輝、蔡淑惠、李中岑等3位議員質詢時的承諾辦理。
  2. 在臺南市發生2名員警查緝竊車案件遭犯嫌殺害後,雖然從中央到地方都大力主張《警械使用條例》應該修法讓警察勇於使用警械,惟員警使用警械若仍有需負刑事責任等可能,心理壓力無法排除,在遇到緊急狀況時依然不敢隨意使用警械來讓犯嫌就範,唯有儘快成立基金完全負起處理因使用警械所衍生的賠償及補償事宜,才能免除警察使用警械的「後顧之憂」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2/09/29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2/10/05 
大會決議
鑑於本案牽涉甚廣且為社會大眾廣泛注意,請臺南市政府明年度籌措1億元經費,成立「臺南市警察使用警械基金」,以確保警察人身安全同時也保障所有市民朋友。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2/10/12 
發文字號
南議保安字第 1110012069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設立『臺南市警察使用警械基金』,處理員警所有因使用警械衍生之賠償及補償事宜,掃除員警擔心使用警械有刑責問題的心理陰影,以加強治安維護」案,敬答覆如下: 一、按立法院業於111年9月30日三讀通過「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且總統業於111年10月19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88431號令修正公布。放寬員警執勤遇緊急狀況時,可彈性運用警械以外物品,遇到危急情形時,可不經鳴槍警告直接用槍,另增設「警械使用調查小組」,警察違反警械使用規定侵害民眾權益的賠償並適用國家賠償機制。 二、考量警察執法時常有面對當事人持械抗拒的危機,使用警械後又常會面臨司法訴訟,本次修正對於警械使用不合時宜之處進行全盤檢討。針對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及第4條規定,修正明定警察為達成任務,於緊急情況時,可以使用警械以外的各種物品,彈性靈活運用,以符合勤務現場實際需要。此外,員警執勤時,為保障自身或他人生命、身體的危急情形,可不經鳴槍警告,使用槍械逕行射擊,使員警用槍不再遲疑。 三、由於警察執行職務使用警械是否符合法定客觀情狀、急迫要件及使用程度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等,都涉及專業領域,三讀條文增訂應由內政部遴聘鑑識、法律、彈道、射擊、心理、精神醫學、行為科學等領域,或人權團體、警政團體、律師等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及第一線警察人員組成「警械使用調查小組」,調查警察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的爭議案件,協助釐清真相。 四、舊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規定員警執行職務所生損害賠償及損失補償採定額制,無法完全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或損失,三讀條文修正針對警察違反警械使用規定侵害民眾權益的賠償,明定適用國家賠償機制,避免用槍員警直接面對訟累,也保障民眾權益。 五、既適用國家賠償機制,本市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使用警械係行使公權力之行為,因而造成人民損害之賠償責任,本即應由國家擔負。若賠償義務機關審議或法院認定國家賠償責任成立,國家賠償金應於市政府獎補助費/損失及賠償科目項下支應。 六、又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 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 院得減免其金額。若法院認定補償責任成立,該補償金應由員警所屬機關循獎補助費/損失及賠償科目項下支出,若預算科目額度不足時,得申請第一預備金支應,再不足得申請市政府第二預備金支出。 七、本府警察局自縣市合併以來僅受理1件,因民眾主張員警使用警銬過當,遭法院判決國家賠償新臺幣3萬2,000元外,無其他因員警執行職務使用警械而衍生之賠償或補償案件,足證本市絕大多數警察同仁均專業且大膽正確使用警械,故該類案件發生頻率極低。 八、若於賠償或補償案件發生率低情況下,籌措1億元經費,成立「臺南市警察使用警械基金」,勢必會造成資源排擠,影響市府整體財政資源運用效能,非本府所樂見。 九、依據財政紀律法第7條規定:「各級政府及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法規或自治法規時,不得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或將政府既有收入以成立基金方式限定專款專用。」同法第8條第1項規定:「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須依法律或配合重要施政需要,按預算法第4條規定,並應具備特(指)定資金來源,始得設立。」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基金屬新設者,其特(指)定資金來源應具備政府既有收入或國庫撥補以外新增適足之財源。「…且所辦業務未能納入現有基金辦理。復依第5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管非營業特種基金,準用前四項規定。準此,直轄市政府設立非營業特種基金亦應依前揭規定辦理。」 十、綜合上述,現階段處理員警使用警械所衍生賠償或補償責任,均應由員警所屬機關直接處理民眾行使賠償或補償請求權,且循正確預算科目支應賠償金或補償金,避免使用警械員警直接面對訟累,增加心理負擔。且本府警察局目前無穩定收入來源充當成立「臺南市警察使用警械基金」財源,若於交通罰鍰歲入提撥,則違反財政紀律法規定,故本案建議仍應回歸既有法規及預算科目運作,以符合現行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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