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4屆 第1次 定期會
- 類別
- 建設
- 案號
- 14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李宗霖、鄭佳欣、陳秋宏、沈家鳳
- 連署人
- 邱莉莉、吳通龍、黄肇輝、蔡筱薇
- 案由
- 建請市府補助台南市勞工育嬰留職停薪之勞健保費用。
- 說明
- 當前勞工請育嬰假留職停薪期間,雇主負擔的部份由政府全額補助,勞工卻要全額自付。
- 勞工的負擔雖可延後三年,但三年後仍要支付。在育嬰留停期間,這些勞工僅有前六個月有八成薪補助,之後十八個月並無薪資收入。因此勞工是在沒有薪水收入的情況下繼續支付勞健保費用,即便是三年後,勞工也不確定是否仍然保有工作。
- 依照近三年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平均人次為6000人,再以2021年年底育嬰留職停薪總保險費除以人數的平均值換算,每人保薪資以31800元的級距計算,每人每月勞健保費用1257元,一年6000人總共大約需要的預算是9000多萬。
- 依照社會局14億2400萬和勞工局6億4000萬的年度預算來計算,9000多萬預算占勞工局與社會局年度總預算約4~5%。
- 建請社會局和勞工局研議相關補助額度、身分和進程,或可分階段補助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的勞健保。
- 辦法
- 如案由及說明。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3/06/19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3/07/04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3/07/10
- 發文字號
- 南議建設字第 1120006117號
- 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市府補助台南市勞工育嬰留職停薪之勞健保費用」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第一項: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同條第二項: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二、 有關「保費得遞延三年繳納」規定,指復職後,遞延的保費仍可依分期繳納,非一次全部補繳完畢,應可稍微紓解勞工繳費之壓力。 三、 貴席建議本府補助育嬰留職停薪勞工之勞健保費,可有助鼓勵生育及減輕本市勞工生活之壓力,惠及基層,惟本府勞工局現行之預算來源主要多為中央補助款,且屬為指定用途之專案計畫經費,恐無餘裕財源予以補助,嗣後將請本府財政單位衡酌本府整體財政收支狀況納入評估考量。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