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2屆 第4次 定期會 
類別
建設 
案號
17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李文正 
連署人
侯澄財、王峻潭 
案由
建議漁民勞保﹝漁保﹞規定只能投保30,300元,薪資不合理,應比照職業工會。 
說明

一、漁保雖有補貼健保,但也是政府照顧弱勢美意,不能因此就限制最高只能投保30,300元薪資,應比照一般職業工會。

二、台灣四面環海,不管遠洋、近海、養殖、漁撈或從事漁品加工產業或多或少都有關係,政府實不該壓縮弱勢漁民權益。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6/10/12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6/12/23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6/12/27 
發文字號
南議建設字第 1050008980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6.01.17府農漁字第1051335930號函復: 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10月2日勞保2字第0960140405號函及勞工保險局96年11月26日保承職字第09660489610號函規定,漁會甲類會員調整漁保投保薪資應檢附相關魚貨交易明細,依實際所得覈實申報投保薪資,投保上限為45,800元;對未能檢附魚貨交易所得之證明文件者,每年得依例15%調整幅度內申報調整漁保投保薪資,目前投保薪資為31,800元。 二、為維護漁會甲類會員權益,本府農業局已多次函請所轄漁會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勞工保險局規定辦理。

一、106年1月17日府農漁字第1051335930號函復。 二、漁會甲類會員調整漁保薪資應檢附相關魚貨交易明細,依實際所得覆實申報投保薪資,投保上限45,800元;對未檢附交易所得證明文件者,每年依例15%調整幅度內申報,目前投保薪資為31,800元。已函請轄區漁會應依規定辦理。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