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2次 定期會 
類別
建設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許又仁 
連署人
趙昆原、杜素吟、吳通龍 
案由
建請臺南市政府對105年5月20日以後新增之未登記工廠、產品禁止製造及不宜設立之工廠、無遷廠轉型可能之非屬低污染工廠,應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但對低污染、非屬低污染且可能遷廠轉型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曾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於「工廠管理輔導法」明(109)年1月1日修正施行前,於過渡期間應持續進行輔導,不應逕以處罰或拆除,以符修法意旨。 
說明

一、108年7月24日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之「工廠管理輔導法」,於109年1月1日修正施行後,將採取下列規定:

(一)105年5月20日之後新增之未登記工廠應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

(二)105年5月20日之前之既有未登記工廠:

1、非屬低污染工廠應輔導遷廠、轉型或關廠。

2、低污染工廠於該法修正施行後2年內申請納管,並於該法修正施行後3年內提出改善計畫,並於核定後2年內改善完成,於該法修正施行後10年內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特定工廠登記之有效期限為該法修正施行後20年內。但產品禁止製造及不宜設立之工廠不得申請納管。而若屬群聚地區優先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規劃處理,以銜接國土計畫劃為城鄉發展地區。

(三)屬第34條規定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則應於該法修正施行後2年內取得特定工廠登記。

二、工廠管理輔導法將於明(109)年1月1日起公告修正施行,修正後之法律既規範輔導對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曾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予以輔導合法,對非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輔導予以遷廠、轉型,是以於目前該法尚未修正施行前之過渡期間,相關主管機關應對其採輔導方式,而不應逕以處罰或拆除。

 
辦法
提請大會審議通過,送臺南市政府研議。 
提案附件
議提4附件.pdf
 
一讀日期
2019/09/23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19/11/04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9/12/10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9/12/18 
發文字號
南議建設字第 1080012105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109年1月3日府經工商字第1081509975號函復如下: 本府就「108年6月27日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之「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法」於施行前之過渡期間,貴府相關主管機關針對符合納管條件之未登記工廠可否以輔導方式而不逕以處罰 (如罰鍰、斷水電等)或拆除。」案,敬答復如下: 一、本案經本府發函請示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回復:「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條文施行日前,就符合納管條件之未登記工廠倘遭檢舉,建請貴府相關主管機關仍應依法裁處方為妥適。」,檢附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8年12月19日經中一字第10830097120號書函供參。 二、於「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施行前,未登記工廠將依規定裁處並加以輔導,如可辦理工廠登記者,皆輔導其完成工廠登記。另於修法施行後,將成立單一窗口、輔導團及辦理說明會,以輔導符合納管之未登未登記工廠至完成合法工廠登記。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