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7次 定期會 
類別
建設 
案號
25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志展 
連署人
周嘉韋黃麗招邱昭勝 
案由
建請市政府研議參採「申護制」精神,於都市計畫審議過程中引入專業人士協助民眾陳述意見,並將公民參與提早至規劃研擬階段,以減少專業知識落差,落實程序透明與實質參與。 
說明

現行都市計畫審議之民眾參與機制,多僅限於委員會開會前登記發言,民眾往往因專業知識不足或資訊落差,難以在有限時間內充分表達訴求,導致「被突襲感」進而引發抗爭,增加社會成本。高雄市曾於民國93年訂定之作業要點,有「申護人」制度,允許權利關係人委請專業人士代為申辯。透過專業代理人協助,可協助民眾釐清核心痛點,並轉化為具體可行之方案,有助於委員會聚焦討論。為避免流於形式化程序,應將民眾參與從「草案公開展覽」提早至「研擬規劃階段」,建請市政府研議參採「申護制」精神,讓不同立場的民眾在方案未定案前即參與討論,建立互信基礎。

 
辦法

如說明。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6/06/15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6/06/24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6/07/03 
發文字號
南議建設字第 1150005769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市政府研議參採『申護制』精神,於都市計畫審議過程中引入專業人士協助民眾陳述意見,並將公民參與提早至規劃研擬階段,以減少專業知識落差,落實程序透明與實質參與」案,敬答覆如下: 一、 市府已依相關法令規定,於都市計畫之規劃與審議時建置多元民眾參與機制,以廣泛蒐集並回應各界意見,作為規劃研擬與審議參考,充分給予民眾公平、公開、公正之程序參與機會,確實保障民眾參與之正當法律程序,以下就各階段民眾參與機制逐一說明。 二、 規劃階段早期的雙向溝通: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及都市計畫草案辦理公開展覽前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都市計畫變更或通盤檢討案件,提案單位於先期規劃階段需召開座談會,聽取相關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地居民及民意代表等意見,並作成會議紀錄;併同公告徵求意見期間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納入變更規劃參考及公開展覽計畫書附件。 三、公開展覽階段: (一)提案單位檢送規劃草案後,市府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辦理公告公開展覽30日,並於當地舉行說明會。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該管政府提出意見,供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市府於說明會場設置諮詢專區,由規劃團隊解答民眾對個別地號、變更內容之專業疑問。 (二)第一線業務科透過電話,針對民眾個別地號、權益影響進行一對一解答,即時澄清誤解。 四、市都委會審議階段: (一)公開展覽期間所提公民或團體陳情案件,除將陳情意見製作簡報外,均邀請陳情人列席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陳述意見,經委員詢答與討論後,以公平、公益立場進行審議。 (二)陳情案件不限於親自出席,陳情人亦可委託所信任或倚重之專業人士(不限於地政、都計、建築、交通、法律...等各種專業領域)、民意代表、社會賢達...等協助陪同或代為列席發言表達意見,實質達到「申護制」效。 五、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階段:市府依本市都委會決議修正主要計畫書圖後,連同審議結果報請內政部核定並公告周知。任何公民或團體如有意見,得以書面附具略圖並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逕向內政部提出,供該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該階段民眾亦得親自到場陳述意見或委託專業代為列席發言。 六、承蒙貴會暨議席對於市政之關切及熱忱,本府至為感謝,尚請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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