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1次 定期會
- 類別
- 民政
- 案號
- 25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李宗翰、劉米山
- 連署人
- 鄭佳欣、杜素吟、沈震東、蔡筱薇、楊中成
- 案由
- 建請台南市府提出,如何落實《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對應計畫。
-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108年5月10號修正之《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第二條:地方政府受中央政府補助比率逾工程建造經費百分之五十之新建公共工程時,需辦理生態檢核作業;第十四條:地方政府機關辦理生態檢核得參照此注意事項。。
二、建請臺南市政府提出對應計畫,如何落實《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讓生態保護與經濟發展找到一個平衡點。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9/03/13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19/05/23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9/05/29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9/06/04
- 發文字號
- 南議民政字第 1080005259號
- 執行情形
- 收文字號:108年6月14日1080005831號 依據臺南市政府108年6月13日府秘採字第1080695085號函復: 本府就「建請台南市府提出,如何落實《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對應計畫。」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府前以108年5月13日府秘採字第1080572947號函(詳如附件)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要求本府各機關辦理採購受中央政府補助比率逾工程建造經費50%之新建公共工程,應辦理生態檢核作業。另機關如依需求辦理生態檢核亦得參照旨揭注意事項辦理。 二、為強化事前預防,本府將重申上述規定,要求機關於申請中央政府補助工程經費之擬定,應編列生態檢核所需之經費,再透過採購稽核機制,重點稽查機關是否覈實編列相關經費。 三、另為確保機關依規定執行生態檢核,將責成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至工地現場掌握執行情形,對於未依規定落實生態檢核之廠商開罰。 四、綜上說明,本府將持續重申相關規定,要求機關應符合法規編列相關預算,透過採購稽核及現場查核督導等機制,落實本府執行生態檢核作業。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