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1次 定期會 
類別
建設 
案號
31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志展 
連署人
邱昭勝、黃麗招、周嘉韋、蔡蘇秋金 
案由
建請市政府管考包租代管業者之媒合案件資料(含申請名單、媒合成功名單)。 
說明
  1. 目前包租代管僅須由業者提供媒合成功案件,供都市發展局備查,無法如實呈現媒合過程。
  2. 身心障礙者或經濟弱勢者向包租代管業者申請媒合租屋處,多遭冷落、打發或拖延,或提供屋況較差之物件。
  3. 建請市政府管考包租代管業者之媒合案件資料(含申請名單、媒合成功名單)。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3/06/19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3/07/04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3/07/10 
發文字號
南議建設字第 1120006102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貴會第 4 屆第 1 次定期大會提案(建設第 31 號案)「建請市府管考包租代管業者之媒合案件資料(含申請名單、媒合成功名單)」案,敬答覆如下: 1.本計畫以營建署委外建置之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系統辦理相關案件申請、審核等作業,本府受託廠商所媒合租賃案件,須逐案於系統內建檔、初審並送市府複審通過後,才算完成加入本計畫,房東、房客始可享有本計畫之相關優惠與補助,該系統包含所有租賃資料可供本府查核管考。 2.第三期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截至 112 年 7 月 20 日已媒合者,領取包租代管租金補助之弱勢戶房客佔 43%;如房客領取 300 億元方案租金補貼並加入本計畫者,於本計畫納入一般戶統計,加計後弱勢戶比例提高至46%,故實際受照顧之弱勢戶佔比相當高。 3.本計畫目的為幫助更多弱勢租屋者租的到、租的起,並提供租金補助讓房客租的好。以上述如此高佔比之弱勢戶,可知應無排斥弱勢戶租屋。另租金高低與區位、面積、屋齡、屋況具有重大相關,房客仍應視其可負擔租金挑選租屋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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