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動議-臨時動議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2次 臨時會 
類別
臨時動議 
案號
提案性質
臨時動議-臨時動議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燕祝 
案由
建請消防局自112年5月起就本市所有消防人員(主管級、非主管級)採取全面勤二休二制度前,針對自112年1月至4月間採勤二休一之主管級消防人員,期間與採勤二休二之非主管級消防人員每月短少一日之覈實補休日(共計短少四日補休日)應採取合理補救措施。 
說明
  1. 經查,消防局雖預計自112年5月起不區分主管級或非主管級之所有消防人員均採取勤二休二制度,以確實改善消防員長期過勞血汗的問題。
  2. 然查,消防局於全面採取勤二休二制度前,針對主管級消防人員係採勤二休一並給予覈實補休三日,非主管級消防人員卻採勤二休二並給予覈實補休四日,亦即主管級消防人員每月短少一日之覈實補休日。
  3. 綜上,基於公平原則,消防局既自112年5月起就本市消防人員採取全面勤二休二制度,應先對112年1月至4月採勤二休一之主管級消防人員每月短少一日之覈實補休日(共計短少四日補休日)採取合理補救措施。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3/03/30 
大會決議
請消防局儘速於本(112)年4月之前覈實將補休日補齊。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3/04/10 
發文字號
南議議事字第 1120002025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消防局自112年5月起就本市所有消防人員(主管級、非主管級)採取全面勤2休2制度前,針對自112年1月至4月間採勤2休1之主管級消防人員,期間與採勤2休2之非主管級消防人員每月短少1日之覈實補休日(共計短少4日補休日)應採取合理補救措施。」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府消防局外勤幹部(含大隊長、副大隊長、中隊長、副中隊長、分、小隊長、組長及組員),原自本(112)年度4月1日起比照隊員實施勤2休2,因各外勤單位4月份班表已填畢不建議修改,故4月份輪休週期仍維持勤2休1,但加休增加1天為5天(與勤2休2所放天數相同);並於5月1日起外勤全面改勤2休2制。 二、本勤務補休每月增加1天追溯至今年1、2及3月份共計3天,本府消防局會覈實設定各外勤幹部補休時數內。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