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5次 臨時會 
類別
民政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Ingay Tali穎艾達利 
連署人
李宗翰、李中岑、李鎮國、楊中成、林易瑩、沈震東、陳怡珍、周麗津、蔡筱薇、吳禹寰、鄭佳欣 
案由
建請臺南市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修正《臺南市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申請作業須知》,增列中高級認證獎助規定,並斟酌調整申審標準,保障原住民學生權益。 
說明

一、按中央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先於2016年修正,將認證分級之「薪傳級」改為「優級」;復於2017年在中級與高級間增列「中高級」等級。惟查《臺南市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申請作業須知》(以下略稱「須知」)於2015年制訂後即未修改,關於語言認證等級迄今仍區隔僅為「初級、中級、高級、薪傳級」四級,屢次造成申請學生困擾、承辦學校/機關無所適從。建議應予修正。

二、前揭《須知》第三點關於族語認證、競賽或優異表現等「傑出表現」資格並未設有期限,「優異表現」亦未設定範圍。雖《須知》旨在獎助鼓勵應予從寬廣納,惟或有多年前取得資格、或有取得條件寬鬆、或公信迭有疑慮之單位發給等情狀,致生審核單位爭議、申請者反應不公之事例。建議應斟酌標準調整。

三、關於大學(專)學校成績標準,迭有申請者陳情,謂以「各學門/學校之修課學分數差異頗大,學分數少者恐有過易達成成績標準之疑慮,對學分數較多之學生不甚公平」等情形。建議宜斟酌調整。

四、另,前揭《須知》除「獎勵」優秀表現目的外(獎學金),亦有「資助」經濟困頓家庭學生奮發向上之精神(助學金),於《須知》名稱即可查知。昔時審核作業亦優先考量中低收/低收學生資格,惟近年審查作業似有調整,但未明訂於《須知》中。究以明文律定助學金與獎學金之先後、或對助學金申核另訂明文?建議應審慎研議,確保《須知》設立初衷,鼓勵原住民族學生奮發向學之精神為宜。倘關於經濟困頓家庭學生助學金申發,另涉教育局、社會局或民政局等相關主管機關之既有辦法或規定,仍應確認研議,如有特殊防弊或重複申領規定,尤須注意額度差異與名額限制下族人學生員額受排擠之情形,確保申請學生之權益。

五、《須知》第十點雖律定獎助學金經費來源,係由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款及民間慈善機構或公益團體捐贈支應。昔時是項經費仰賴民間捐助,嗣於民委會編列預算後竟排除前開捐助。建議主管機關宜重新引募捐助,加大經費額度、提高獎助學金發放名額,達成鼓勵原住民學生奮發向學目的為妥。

 
辦法
如案由及說明。 
一讀日期
2020/08/25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0/09/04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0/09/09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0/09/14 
發文字號
南議民政字第 1090008354號 
執行情形
收文字號:109年9月25日1090008777號 依據臺南市政府109年9月25日府族原字第1091162589號函復: 本府就「有關臺南市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申請作業須知修正」乙案,敬答覆如下: 一、原住民獎助學金自設立以來,申請案件逐年增加。為妥善運用本項獎助學金,獎勵奮發向學或其他競賽項目獲獎之優秀原住民學生,訂定妥適之核發標準,已規劃於本 109 年度下半年,修正臺南市原住民獎助學金申請作業須知,俟完成相關法制作業程序後,即公告實行並受理申請。 二、有關議員提案配合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各分級名稱,就傑出表現之最低級別、獲獎項目、適用年度及次數、大學成績標準因修習學分數產生之差異、分數門檻等有失公允一節,將一併納入討論修正。 三、另本獎助作業須知,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其學業成績已符合各學制學業成績最低標準,且具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格者,不受影響。其意旨在獎勵弱勢家庭學生奮發向學,於審查過程中將優先錄取,以資鼓勵。有關議員提案是否調整前開經濟弱勢優先之規定,以資鼓勵原住民族學生奮發向學目地,將參酌本府其他現行針對經濟弱勢學生扶助資料後,納入修正討論。 四、至於關於獎助學金經費來源,除本府預算編列外,依據公益勸募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 (構) 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外界如有主動捐助之情形,本府民族事務委員會當依該規定辦理。可接受外界主動捐贈經費,惟本府不得發起勸募。 —————決議案辦理情形————- 一、109 年 9 月 25 日府族原字第 1091162589 號函復。 二、本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業於 109 年 12 月 16 日召開「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申請作業須知修正草案」討論會議,邀集本市原住民議員及社團代表共同研議修正「臺南市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申請作業須知」,決議修正申請條 件、獎助學金名額及金額分配原則、申請期限及審查小組人數等內容。 三、依據前述會議決議及內容文字辦理該須知修正作業並於 110 年 2 月 18 日頒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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