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提案-墊付款案

議案屆次別
第1屆 第5次 臨時會 
類別
工務 
案號
提案性質
市府提案-墊付款案 
來文日期
2011/08/08 
來文字號
府民自字第1000559362號 
提案單位/人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 
連署人
 
案由
本市市民唐以鴻前捐贈安南區外塭段508、508-16地號等2筆公共設施保留地予市府,擬辦塗銷所有權贈與移轉,回復為原贈與人名義乙案,提請審議。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99年12月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052387號函辦理。

二、本案相關說明:

1.唐以鴻於95年為安南區州南段510-1地號等4筆土地重劃前建築使用之需,而捐贈同區外塭段508、508-16地號等2筆公共設施保留地予市府,並於切結書加註如台南市政府未能核准州南段土地建築執照之申請時,則該捐贈作廢,惟上開筆土地所屬細部計畫逾98年3月31日變更後其使用分區亦隨之變更,致市府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目的已消失。

2.贈與登記所依據之贈與移轉契約附有上述解除條件,致未能依現行都市計畫核發建築執照,條件成就,依民法第99條第2項規定,捐贈契約失其效力。

二、本案業經100年2月9日第6次市政會議通過,嗣經貴會第1屆第1次定期大會審查,經大會議決保留,並請地政局於下次會提送及進行完整報告,提送報告如附件,送請貴會審議。

 
辦法
請貴會同意辦理塗銷所有權贈與移轉,回復為原贈與人名義。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請主管單位依法辦理。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1/08/31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1/09/06 
發文字號
南議工務字第 1000011227號 
執行情形
行政院以100年11月21日院授內中地字第1000050132號函核准塗銷所有權贈與移轉,回復為原贈與人名義,地政局100年12月8日南市地劃字第1000934738號函唐先生,檢送本局已鈐印之相關證明文件供辦,現東南地政事務所業已完成回復登記。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