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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貴局研議本市都市計畫範圍內河川區域私有地得準用「容積移轉」,使市府得順利取得整治用土地,亦能同時節省徵收土地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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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貴局研議本市都市計畫範圍內河川區域私有地得準用「容積移轉」,使市府得順利取得整治用土地,亦能同時節省徵收土地費用。」案,敬答覆如下:
一、經查水利法82條於103年年1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3751號令修正公布,其中增訂該條第4項:「河川區域內依前項致無法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者,經主管機關核定實施計畫,而尚未辦理徵收前,得準用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可移出容積訂定方式、可移入容積地區範圍、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移轉方式及作業方法等規定辦理容積移轉。」,另查立法院法律系統,該條項修正理由係依102年11月1日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黨團協商會議紀錄,略以:「排水大大小小全國多達幾千條,真正受到影響的範圍較廣,河川地範圍則比較受限,所以該條文限縮到只適用於河川,不適用於排水…」,合先敘明。
二、查桃園市南崁溪屬市管河川,其辦理容積移轉作業主要依據水利法82條第4項準用都市計畫法第83-1條,並依桃園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辦理審查,符合條件者核發容積移轉證明,適用水利法82條第4項辦理容積移轉作業。
三、本市轄內中央管河川計有二仁溪、鹽水溪、曾文溪、急水溪及八掌溪等水系,該河川用地範圍內位於都市計畫區之私有土地得適用水利法82條第4項辦理容積移轉,爰本市有關經主管機關核定實施計畫之河川區域內私有土地。依水利法第82條得準用「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及「臺南市政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規定辦理容積移轉。
四、其辦理容積移轉之實施計畫書格式及作業程序依經濟部106年01月09日經授水字第10620200280號函辦理。
五、檢附經濟部106年01月09日經授水字第10620200280號函及本府都發局往來公文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