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6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教育 
案號
72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鄭佳欣 
案由
建請市府研議推動本市印鑑數位化系統,並比照臺北市、新北市及臺中市辦理模式,讓市民可跨區申請印鑑證明,未來並與中央資料庫及其他縣市串接,以提升市政服務便利性與數位治理效能。 
說明
  1. 目前台南市尚未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市民若需申請印鑑證明,仍須親自前往戶籍地所在戶政事務所辦理,對外地工作或行動不便之民眾造成極大不便。
  2. 若市民已於台南市任一戶政事務所完成印鑑登記,雖可於本市任一戶政所申請印鑑證明,但仍無法跨縣市辦理。反觀臺北市、新北市及臺中市等地已建置「印鑑數位化作業系統」,市民可於任一戶政所跨區申辦印鑑相關業務,大幅提升行政效率與市民滿意度。
  3. 為落實中央「數位政府」、「便民服務」及「減紙作業」政策,建請市府規劃本市印鑑數位化建置時程,並爭取中央經費補助,逐步實現跨區、跨縣市即時申辦服務。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5/11/28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5/12/04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5/12/10 
發文字號
南議民教字第 1140011802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市府研議推動本市印鑑數位化系統,並比照臺北市、新北市及臺中市辦理模式,讓市民可跨區申請印鑑證明,未來並與中央資料庫及其他縣市串接,以提升市政服務便利性與數位治理效能」民政教育第72號案,敬答覆如下: 一、 依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辦理印鑑登記、變更、廢止及證明之機關為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戶籍遷出國外者為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現行印鑑相關作業須由當事人親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如當事人不克前往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可依規定委任辦理;又縣市政府自行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者,轄內民眾可跨區申辦,但不可跨縣市申辦,先予敘明。 二、 按內政部106年12月14日台內戶字第1061204312號函,函知有關研商「需用機關(機構、單位)辦理印鑑證明替代措施及停止使用印鑑證明期程事宜」會議紀錄一案,檢討民眾辦理相關業務須先至戶政事務所臨櫃申請印鑑證明,已不符數位時代所需,並依會議決議逐步推動廢止印鑑證明作業,執行內容包含請各需用印鑑證明之機關研訂替代當事人親自到場措施並刪除使用印鑑證明之相關規定等。 三、 復按內政部109年3月25日台內戶字第1090241603號函,函知有關民眾申請印鑑證明大多使用於地政業務,為便利民眾申辦土地登記,地政機關新增土地登記「線上聲明」措施,作為當事人免親自到場之替代措施,民眾無須再檢附印鑑證明,並重申請各需用機關儘速研訂替代當事人親自辦理之簡政便民措施,免再要求當事人往返奔波戶政事務所申辦印鑑證明,以落實智慧政府政策。 四、 為進一步確認中央現行政策方向是否有變化,本府民政局承辦業務科於114年10月16日電詢內政部戶政司,內政部表示中央推動廢止印鑑證明之政策未變並且逐步落實中,現階段尚處於與地政部門之協商時期。 五、 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固然可便利本市民眾跨區申辦,惟與中央現行政策方向有所扞格且所費不貲(初估約需1仟279萬元),公帑之運用花費是否符合目的效益不無疑慮,爰本案經評估暫以維持現況為宜,俟中央政策規劃明確示下,再行通盤研議建置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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