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2屆 第3次 定期會
- 類別
- 保安
- 案號
- 6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2021/01/01
- 來文字號
- 府警後字第1050534371
- 提案單位/人
- 林美燕
- 連署人
- 林燕祝
- 案由
- 再請市府檢討本市警勤之汽機車輛,期使用期限是否已過久,詳細研議更新事宜。
- 說明
- 請市府詳細研討本市警勤之汽機車輛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6/04/11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6/08/23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備註:係經第2屆第7次臨時會第2次會(105年8月23日)決議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6/08/30
- 發文字號
- 南議保安字第 1050005920號
-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105.10.06府警後字第1050534371號: 一、自100年合併後本局採購警用車輛之經費每年新臺幣4500萬元,均為「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款-汰換逾使用年限警用車輛」之專款。 二、依「105年度臺南市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警用偵防車、巡邏車汰換年限為7年,且行駛里程數須逾12萬5000公里,機車汰換年限為6年,無使用里程數限制,本局現有車輛汰換年限為巡邏8年、偵防車9年,車輛平均車齡及汰換年限約8.5年、機車平均車齡約9年。本局現有各式警用汽車計703輛(至105年9月),其中逾齡部分有133輛(逾7年),逾齡率18.91%;各式警用機車2451輛,逾齡部分有1469輛(逾6年),逾齡率59.93%。 三、本局依臺灣銀行採購部共同供應契約每年採購、汰換各式車輛約70輛,而如有賸餘款,市政府均同意增購汰換逾齡之車輛。 四、機車為個人使用,使用率不若汽車頻繁,且每年編列之維護費用足夠該車之維修,本局自107年起於中央補助款內逐年編列部分預算,汰換車齡較高之巡邏機車。
對車齡較久且行駛里程數高之車輛,已列為優先汰換之標的。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