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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市政府擬定相關配套措施,保障準公共化托嬰中心遭解約後的家長與收托嬰兒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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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請市府擬定相關配套措施,保障準公共化托嬰中心遭解約後家 長與收托嬰兒權益」案,敬答覆如下:
一、 有關終止準公共服務契約之規定:依據衛生福利部訂定「直轄 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 要點」(下稱準公作業要點),倘有違準公作業要點第8條第1項16 款各一款,本府即應終止準公共服務契約,另依同條第3項及第4 項,本府應即通知委託人,並協助托育提供者依委託人意願轉介 幼兒,並於轉介期間,本府得支付最長3個月之托育補助。
二、 終止準公共服務契約之標準處理程序:
(一) 通知行政處分:副知委託人(家長、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 人)有關終止私立托嬰中心準公共服務契約之行政處分。
(二) 評估委託人需求:倘委託人有轉託意願,評估其需求並協助 連結至其他符合規定之準公共托嬰中心或居家托育人員;另 將幼兒帶回家自行照顧,即協助轉介申請育兒津貼。
(三) 市府支付最長3個月之托育補助:終止準公共服務契約後,委 託人於轉介期間續將嬰幼兒送托,本府會延長支付最長3個月 之托育補助費用,以使嬰幼兒補助權益不受損。
三、 本府策進作為:
(一)有關終止準公共服務契約而影響家長補助款事宜,本府已於 衛生福利部召開準公共托嬰中心之相關會議中反應家長心聲 及提出建議,盼維護家長送托權益,以利減緩家長經濟負 擔。
(二)針對符合簽訂準公共服務契約資格之私立托嬰中心,會主動 積極聯繫簽訂準公共服務契約,以利增加本市準公共托嬰中 心比例,擴大托育量能,提供平價且優質托育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