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4屆 第1次 定期會
- 類別
- 環保衛生
- 案號
- 43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案由
- 建請市政府擬定相關配套措施,保障準公共化托嬰中心遭解約後的家長與收托嬰兒權益。
- 說明
- 準公共化簽約之私托依法應受政府嚴格監督管理,若有違「準公共化服務作業要點」之解約事項,即受終止契約處分。
- 倘若業者受終止契約處分,其所收托之嬰兒將面臨原就讀園所,失去準共化資格而無法請領補助,而在各園所已完成招生的狀況下,恐僅能選擇給付較高額的學費原地就讀,實等同變相懲罰家長。
- 建請社會局針對準公共化托嬰中心遭解約後,可能造成家長與收托嬰兒的影響,研擬具體有效的配套補救措施,以保障應有之權益。
- 辦法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3/06/21
- 審查意見
- 照案通過。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3/07/04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3/07/06
- 發文字號
- 南議環衛字第 1120005610號
- 執行情形
- 本府就「請市府擬定相關配套措施,保障準公共化托嬰中心遭解約後家 長與收托嬰兒權益」案,敬答覆如下: 一、 有關終止準公共服務契約之規定:依據衛生福利部訂定「直轄 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 要點」(下稱準公作業要點),倘有違準公作業要點第8條第1項16 款各一款,本府即應終止準公共服務契約,另依同條第3項及第4 項,本府應即通知委託人,並協助托育提供者依委託人意願轉介 幼兒,並於轉介期間,本府得支付最長3個月之托育補助。 二、 終止準公共服務契約之標準處理程序: (一) 通知行政處分:副知委託人(家長、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 人)有關終止私立托嬰中心準公共服務契約之行政處分。 (二) 評估委託人需求:倘委託人有轉託意願,評估其需求並協助 連結至其他符合規定之準公共托嬰中心或居家托育人員;另 將幼兒帶回家自行照顧,即協助轉介申請育兒津貼。 (三) 市府支付最長3個月之托育補助:終止準公共服務契約後,委 託人於轉介期間續將嬰幼兒送托,本府會延長支付最長3個月 之托育補助費用,以使嬰幼兒補助權益不受損。 三、 本府策進作為: (一)有關終止準公共服務契約而影響家長補助款事宜,本府已於 衛生福利部召開準公共托嬰中心之相關會議中反應家長心聲 及提出建議,盼維護家長送托權益,以利減緩家長經濟負 擔。 (二)針對符合簽訂準公共服務契約資格之私立托嬰中心,會主動 積極聯繫簽訂準公共服務契約,以利增加本市準公共托嬰中 心比例,擴大托育量能,提供平價且優質托育服務。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