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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單位/人
- Ingay Tali 穎艾達利、周奕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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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 趙昆原、王家貞、林燕祝、陳昆和、陳怡珍、吳禹寰、蔡宗豪、盧崑福、杜素吟、蔡秋蘭、李中岑、林冠維、周麗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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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規範臺南市轄內光電案場應提供一定公益光電施作標準,以協助面積未達回收效益而無法建置光電棚之機關學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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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規範臺南市轄內光電案場應提供一定公益光電施作標準,以協助面積未達回收效益而無法建置光電棚之機關學校需求。」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市業已遴選出太陽光電優良廠商,分別為賽斯新能源有限公司、昱鼎能源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統益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聯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全盈光電有限公司。
二、查本府教育局所列管之無法設置案場原因,面積太小、遮蔭以及結構疑慮…等問題。本府經濟發展局業已邀請教育局、體育局以及5家優良廠商就本案進行討論,相關結論如下:
(一)如係因結構安全問題先排除,而係因樹遮蔭之問題經修剪後仍有空間者,再次進行盤查並提供予5家優良廠商參考。
(二)另如相關局(處)未來有設置太陽光電需求時,應將鄰近好施作及不好施作案場一併招標(租),如遇特殊案場(如面積過狹…等),於雙方合意之下,回饋金比率可下調。
(三)體育局應考量棒球場特性(光電較易遭球擊損壞),改採自行設置而非出租屋頂方式進行。
三、承蒙貴會議席對於本案之關切,本府至為感謝,尚請不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