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3次 定期會 
類別
財經 
案號
13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Ingay Tali 穎艾達利、周奕齊 
連署人
趙昆原、王家貞、林燕祝、陳昆和、陳怡珍、吳禹寰、蔡宗豪、盧崑福、杜素吟、蔡秋蘭、李中岑、林冠維、周麗津 
案由
建請規範臺南市轄內光電案場應提供一定公益光電施作標準,以協助面積未達回收效益而無法建置光電棚之機關學校需求。 
說明
  1. 按本市有效發電日照時間達4~4.5小時/日,向為太陽光電業者高度注意並投資地區。除商業發電外,近年學校機關場館等場所,亦為空間運用效益故,遂有太陽光電球場、停車棚等利用需求。
  2. 惟查前述光電球場等設施受限於面積,業者礙於施作(發電)面積過狹不符其合作設置成本利益,致使需求之學校機關屢屢流標無法招商,影響學校空間利用計畫,亦影響相關運動項目之訓練培才需求。
  3. 建請市府規劃於本市轄區設置一定規模以上太陽光電案場之業者,應提供一定比例之回饋公益設施面積,由本市調控分配予前述有設置需求卻因規模不具經濟效益而無法施作的學校機關場館建置,俾便於推展綠能同時,有助於學校機關設施完備。
 
辦法
如案由及說明。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4/06/20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4/06/26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4/07/01 
發文字號
南議財經字第 1130005147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規範臺南市轄內光電案場應提供一定公益光電施作標準,以協助面積未達回收效益而無法建置光電棚之機關學校需求。」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市業已遴選出太陽光電優良廠商,分別為賽斯新能源有限公司、昱鼎能源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統益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聯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全盈光電有限公司。 二、查本府教育局所列管之無法設置案場原因,面積太小、遮蔭以及結構疑慮…等問題。本府經濟發展局業已邀請教育局、體育局以及5家優良廠商就本案進行討論,相關結論如下: (一)如係因結構安全問題先排除,而係因樹遮蔭之問題經修剪後仍有空間者,再次進行盤查並提供予5家優良廠商參考。 (二)另如相關局(處)未來有設置太陽光電需求時,應將鄰近好施作及不好施作案場一併招標(租),如遇特殊案場(如面積過狹…等),於雙方合意之下,回饋金比率可下調。 (三)體育局應考量棒球場特性(光電較易遭球擊損壞),改採自行設置而非出租屋頂方式進行。 三、承蒙貴會議席對於本案之關切,本府至為感謝,尚請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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