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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配合金管會設置聯防機制,建請研擬將犯罪行為人使用之帳戶通報金融機構設定警示時間標準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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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配合金管會設置聯防機制,建請研擬將犯罪行為人使用之帳戶通報金融機構設定警示時間標準化」案,敬答復如下:
一、依據「存款帳户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及「警政署受理詐騙案件登錄『警察電信金融聯防平臺(165反詐騙系統平臺)』作業程序」,均未明定通報金融機構設定時間,合先陳明。
二、本府警察局同仁受理詐欺案件後立即依前揭作業程序,將報案人所提供之受款帳户填製「受理詐騙帳户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下稱簡便格式表)通報相關金融機構辦理警示作業,而金融機構接收警方所傳送之簡便格式表後,即由金融機構辦理暫停該詐騙帳户之交易功能,效力即刻生效,與內政部警政署165反詐騙系統平臺(下稱165平臺)所統計之警示作業時間長短無涉,不會影響被害人權益。
三、另有關165平臺所統計之警示作業時間,係警方受理民眾詐欺案件後,由警方據民眾所報之遭詐騙內容,於165平臺登載相關詐欺及帳戶等資料並開案起算,至後端審核該受款帳號無誤後於165平臺點選警示始完成整個作業流程之期程,其主要目的僅是了解各警察機關對於填輸165平臺之涉詐帳户資料應與金融機構資料一致性,俾利日後查詢資料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