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3次 定期會 
類別
保安 
案號
105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朱正軒 
連署人
邱莉莉、郭鴻儀、沈家鳳、陳秋宏、沈震東、陳皇宇、謝舒凡、李宗霖、黃麗招 
案由
面對廢棄車輛及部份車輛長期佔用公共停車位之亂象,建請市府召開協調會釐清各單位權責,確保公共停車空間有效利用而非特定人所佔用。 
說明
  1. 本市路外空間及未收費之公有停車場,常見廢棄車輛或部份車輛長期佔用停車位,但不論土地所有機關、警察、交通、環保及公所等單位,均無法規能夠有效排除佔用車輛,如此明確及明顯的危害,竟然沒有機關能夠主政處理,實令市民鄉親至為詫異。
  2. 為有效排除廢棄及久佔車輛妨害公有空間之使用效率,建請明定主政機關並簡化現況之處理流程,將環保與警察等部門間之程序整合,設立快速反應機制以縮短處理時間。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4/06/24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4/06/26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4/07/03 
發文字號
南議保安字第 1130005478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面對廢棄車輛及部份車輛長期佔用公共停車位之亂象,建請市府召開協調會釐清各單位權責,確保公共停車空間有效利用而非特定人所佔用」案,敬答覆如下: 為避免各類長期占用車輛影響公有停車場車輛停放秩序,本府交通局業於106 年 4 月 25 日邀集法制處、環保局、民政局、警察局及都發局等相關單位,就各類長期占用車輛樣態(廢棄車輛、號牌正常、異常或無號牌)及占用地點(路邊停車格、路外停車場、空地認養臨時停車場及空地)等分類,訂定「臺南市各類長期占用車輛查報及處理原則」,現況均依該處理原則分工由各權責機關查報或處理。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