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6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教育 
案號
17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黄肇輝 
案由
建請市府針對委外管理之運動場館之收費,訂定標準指南,避免承包單位自行調整為過高租金,以利公平以及全民使用。 
說明

市府體育局有多個運動場館採用委外經營方式管理,但皆有接到反應,表示收費過高或是未能優待中小學校隊使用。建請市府訂定相關收費標準以及優惠方案,以利各項體育訓練之推動。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5/11/28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5/12/04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5/12/10 
發文字號
南議民教字第 1140011901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市府針對委外管理之運動場館之收費,訂定標準指南,避免承包單位自行調整為過高租金,以利公平以及全民使用。」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市公有運動場地收費係依「臺南市公有運動場地收費標準」計收;另該標準第三條規定略以:「…場地委託民間團體或機構經營管理者,不適用本標準。」,爰委外場館考量經營者自負盈虧,因此由廠商就營運成本、市場機制等,自訂收費標準,合先敘明。 二、委外契約皆有規範廠商須依營業收入及維護支出評估訂定收費標準,且須報請機關同意後,始可對外收費。因此機關會就公平及合理性等綜合性考量進行核定。 三、本府體育局將持續就公平、公益、選手培訓、市場營運機制等考量,確實把關委外場館之收費標準,以利公平及供全民使用。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