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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市政府研議補助公寓大廈「提升消防安全設備」費用,杜絕集合住宅火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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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研議補助公寓大廈提升消防安全設備費用,杜絕集合住宅火警 」案,敬答復如下: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3項規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二、本府工務局訂定112年度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補助,於本年度3月1日至4月30日止受理申請;今年總預算為新台幣500萬元,補助對象為領有使用執照滿5年,且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主管機關報備登記在案之公寓大廈。同一公寓大廈補助額度為總維護修繕費用之45%,視戶數規模補助上限為5至15萬元,補助類別包含:(一)公共環境清潔衛生維持(二)公共消防滅火器材維護(三)公共通道及溝渠修繕(四)外牆磁磚或裝飾材修繕,其中公共消防滅火器材維護類別項目包含:
1、滅火器
2、防火門修繕
3、室內消防栓設備
4、警報設備
5、避難引導燈具
三、本案工務局補助費用:111年度編列新台幣200萬元,112年度編列新台幣500萬元,明(113)年度編列新台幣1,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