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3次 定期會 
類別
工務 
案號
94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許又仁 
連署人
沈家鳳沈震東林阳乙 
案由
歸仁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有關都市計畫公園用地及兒童遊樂場用地「公一」應儘速完成全部徵收,以維持區塊完整性;「公(兒)二」、「公(兒)五」、「公(兒)八」等用地應儘速徵收完成,開闢為符合地目用途之使用,嘉惠大歸仁區市民。 
說明

一、歸仁區缺少公園綠地,故請市府就案由用地儘速徵收開闢「公(兒)二」、「公(兒)五」、「公(兒)八」等用地,符合地目用途。

二、通盤檢討未保留的公園用地、公兒用地或市場用地,除解編變更用地目的,變更之收益,應轉做徵收公園用地之經費,以利公園用地之取得,使公園用地實現。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20/04/16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0/05/28 
審查意見
請市府研議辦理。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0/06/09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0/06/17 
發文字號
南議工務字第 1090003892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109年7月29日府工園一字第1090855655號函復: 一、公共設施保留地係各縣市政府所面臨之共通性重要課題,目前尚未徵收之公共設施用地經費甚為龐大,旨揭提案歸仁區「公一」公園賸餘部分,後續本府都發局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並接由本府地政局續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取得。另「公(兒)二」、「公(兒)五」、「公(兒)八」等3處公園預定地,考量目前財政短絀,將先行錄案,視未來財政情況及建設期程研議辦理。 二、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徵收前,可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申請包括臨時自用住宅、幼稚園、托兒所、停車場、小型游泳池或運動設施等使用,提供參採。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