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4屆 第11次 臨時會
- 類別
- 民政教育
- 案號
- 27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郭鴻儀
- 案由
- 建請市府編列預算,提供非在職久任村(里)長,依「村里長慰勞金支給及表揚辦法」,提供一次性之慰勞金。
- 說明
- 內政部於114年12月4日發布「村里長慰勞金支給及表揚辦法」,現任村(里)長任職滿6屆且年滿65歲者,可依規定向最後任職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一次慰勞金30萬元,地方政府也已籌編115年度預算,將自115年1月起受理。
- 前揭辦法將目前未現任之村(里)長排除,有違公平原則,建請市府編列預算補助非現任村(里)長慰勞金,並參考內政部之規定修訂申請辦法。
- 依資料統計本市非現任但已任職超過6屆之村(里)長約有33位。
- 辦法
如案由及說明。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6/03/18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6/03/20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6/03/25
- 發文字號
- 南議民教字第 1150001723號
- 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市府編列預算,提供非在職久任村(里)長,依「村里長慰勞金支給及表揚辦法」,提供一次性之慰勞金。』案,敬答覆如下: 一、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7-1條規定,村(里)長任職滿六屆且年滿六十五歲者,應給予慰勞金及表揚,其額度及支給辦法由內政部訂定之;內政部業於114 年 12 月 4 日訂定發布「村里長慰勞金支給及表揚辦法」,其中第二條條文說明「所稱村(里)長指在職之現任村(里)長」,另依內政部 114 年 12 月 8 日台內民字第 1140222475 號函再次說明「受理符合本辦法第 2 條規定,任職滿 6 屆且年滿 65 歲之現任村(里)長…」。 二、又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8條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不得編列預算支付;故市府依法不得編列相關經費補助非現任里長慰勞金。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