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11次 臨時會 
類別
民政教育 
案號
27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郭鴻儀 
案由
建請市府編列預算,提供非在職久任村(里)長,依「村里長慰勞金支給及表揚辦法」,提供一次性之慰勞金。 
說明
  1. 內政部於114年12月4日發布「村里長慰勞金支給及表揚辦法」,現任村(里)長任職滿6屆且年滿65歲者,可依規定向最後任職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一次慰勞金30萬元,地方政府也已籌編115年度預算,將自115年1月起受理。
  2. 前揭辦法將目前未現任之村(里)長排除,有違公平原則,建請市府編列預算補助非現任村(里)長慰勞金,並參考內政部之規定修訂申請辦法。
  3. 依資料統計本市非現任但已任職超過6屆之村(里)長約有33位。
 
辦法

如案由及說明。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6/03/18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6/03/20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6/03/25 
發文字號
南議民教字第 1150001723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市府編列預算,提供非在職久任村(里)長,依「村里長慰勞金支給及表揚辦法」,提供一次性之慰勞金。』案,敬答覆如下: 一、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7-1條規定,村(里)長任職滿六屆且年滿六十五歲者,應給予慰勞金及表揚,其額度及支給辦法由內政部訂定之;內政部業於114 年 12 月 4 日訂定發布「村里長慰勞金支給及表揚辦法」,其中第二條條文說明「所稱村(里)長指在職之現任村(里)長」,另依內政部 114 年 12 月 8 日台內民字第 1140222475 號函再次說明「受理符合本辦法第 2 條規定,任職滿 6 屆且年滿 65 歲之現任村(里)長…」。 二、又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8條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不得編列預算支付;故市府依法不得編列相關經費補助非現任里長慰勞金。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