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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 蔡蘇秋金、呂維胤、沈家鳳、邱莉莉、Ingay Tali穎艾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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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卡拉OK已是休閒生活的一部分,家家戶戶都有卡拉OK,活動中心也有卡拉OK,慶典活動室內室外也都有卡拉OK,公共營業場所也都有卡拉OK,政府把卡拉OK列為八大行業已不合時宜,影響庶民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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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案經市府109年7月28日府經工商字第1090856641號函復如下:
本府就「卡拉OK應全面解除列管」案,敬答覆如下:
一、依據經濟部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檢索系統,視聽歌唱業定義:(指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歌唱之營利事業。但不包括該設備內置於可移動式獨立空間,無人服務且由消費者以自助付費使用者。)。
二、本府業於108年12月2日發布「臺南市特定行業營業場所認定要點」,各特定行業之認定,應符合經濟部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定義,並依下列基準判斷:飲料店業、飲酒店業、餐館業及其他餐飲業,非以伴唱視聽設備為主要營業行為者,無論是否收費,非屬視聽歌唱業。由聯合稽查小組於現場依其營業行為共同認定是否屬視聽歌唱業。
三、後續是否解除列管,將由聯合稽查小組共同認定後再予以解除。
四、貴席關心市政熱忱,本府併予致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