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7次 臨時會
- 類別
- 教育
- 案號
- 11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Kumu Hacyo谷暮.哈就
- 連署人
- 林志聰、呂維胤、曾培雅、李中岑
- 案由
- 有關擔任教育局所屬常設性任務編組主管職務者之主管職務加給支給事宜,請比照中央支給主管職務加給。
- 說明
一、請參考依銓敘部102年3月18日部銓二字第1023700456號函及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同年4月17日會綜字第1020008966號書函辦理。
二、檢附「行政院及所中央二級機關處務規程所定常設性任務編組主管職務一覽表」一份,參閱附件一。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3-4定-議提11附件.pdf
- 一讀日期
- 2021/01/05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1/01/21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議。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1/01/26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1/01/29
- 發文字號
- 南議教育字第 1100000827號
- 執行情形
-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10年2月8日府教人(二)字第1100201245號函復本會在案: 本府就「有關擔任教育局所屬常設性任務編組主管職務者之主管職務加給支給事宜,請比照中央支給主管職務加給」案,敬答覆如下: 一、有關提案說明ㄧ依銓敘部102 年3 月18 日部銓二字第1023700456 號函及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同年4 月17 日會綜字第1020008966 號書函辦理部份,說明如下: (ㄧ)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以下簡稱給與辦法)第9條規定略以,各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並實際負領導責任之主管人員,或組織法規以外之其他法律規定應置專責承辦業務人員並授權訂定組織規程,其擔任組織規程內所列主管職務,並實際負領導責任者,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各機關組織法規未規定,由各機關首長命令指派或權責機關核准成立任務編組之主管職務,不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二)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2年6月11日總處給字第1020037492號函略以銓敘部102年3月18日部銓二字第1023700456號函,為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之需要,擔任行政院一、二級機關之常設性任務編組主管職務,並實際負領導責任之人員,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是以,目前業完成組織調整之行政院及所屬中央二級機關兼任常設性任務編組主管人員,其得依規定支給主管職務加給者,以各機關組織調整生效日現職軍公教人員實際擔(兼)任案附「行政院及所屬中央二級機關處務規程所定常設性任務編組主管職務一覽表」所列主管職務為限(不包括政務人員、聘用人員等不得兼領或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 二、綜上,本府教育局任務編組之主管職務係因業務需要成立任務編組之主管職務,不符給與辦法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規定;且該職務亦非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及所屬中央二級機關處務規程所定常設性任務編組主管職務一覽表」所列職務,爰無法比照中央支給主管職務加給。 三、本案於權責機關(銓敘部)日後修正支給要點時,本府教育局將就有關本案事項提出修正建議,建請權責機關參酌。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