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連署人
- 蔡秋蘭、吳禹寰、余柷青、Ingay Tali 穎艾達利
-
案由
- 國土計畫法嚴重影響人民使用農地之權益,造成居住都市計劃區與農業發展區的人民因土地的運用管理限制及處罰之規定標準不同,形成農業發展區農民權益與土地未來利用發展嚴重受損,是不公平的法律,為此因農一、農二用地各縣市畫設標準不同,台南市應比照其他縣市有利農民方式進行修正。
-
說明
- 針對各縣市在《國土計畫法》農一、農二畫設標準不一,而台南市尤其溪北與山區農業土地面積廣闊,實應比照屏東縣等縣市版本進行修正,應將公有土地,台糖土地畫為農一,私人農地全部畫為農二,勿將私人土地畫為農一,以保障台南市所有農民的權益,讓農地能夠兼顧合理發展與永續經營,為此特請比照屏東、雲林等其他農業大縣相同方式辦理,以維護農民權益。
-
執行情形
- 本府就「國土計畫法造成都市計劃區與農業發展區土地運用限制及處罰之規定標準不同,農一、農二用地各縣市畫設標準不同,台南市應比照其他縣市有利農民方式進行修正」案,敬答覆如下:
一、國土計畫依法分為三階段執行,第一階段為全國國土計畫,由內政部擬定,並於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第二階段為台南市國土計畫,由都市發展局辦理,並於110年4月30日公告實施。目前刻正由地政局辦理第三階段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作業,預計114年4月30日國土計畫全面實施。
二、地政局係承接第二階段已公告實施之台南市國土計畫,辦理第三階段劃設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而第二階段公告實施之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其中農業發展區地區第一類及第二類之劃設依據,係按農業局「配合國土計畫推動農地資源空間規劃」成果劃設。
三、有關「配合國土計畫推動農地資源空間規劃」成果,本府已由農業局主政,會同地政局、都市發展局、法制處組成專案小組,全面對本市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範圍辦理專案檢討,以適時調整為農業發展地區第2類。相關檢討成果已初步取得本市國土計畫審議會專案小組會議同意,後續預計於113年8月底前提至本市國土計畫審議會大會審議,並依審議結果修正後提報中央(內政部)審議;最終結果依法應以中央審議結果為準。
四、另有關都市計畫法及國土計畫法之土地使用管制及違規裁罰標準不同,因涉及修法議題,非地方政府權責,將配合建議轉知中央。
五、承蒙貴席對於本案之關切,本府至為感謝,尚請不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