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1屆 第3次 定期會
- 類別
- 工務
- 案號
- 36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李坤煌
- 連署人
- 林美燕、黃麗招
- 案由
- 市府於永康大橋區段徵收案剩餘土地標售款,應依本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規定辦理。
- 說明
一、市府101年辦理永康大橋區段徵收案剩餘土地標售作業,可標售土地共有九筆,面積5.4402公頃皆為住宅區,於本年3月22日開標,全部標脫,總金額27億7882萬6696元整,依據平均地權施行細則80條規定,盈餘全部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
二、依本市100年2月1日公布之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基金用途第六款規定,應用於區段徵收地區改善工程及促進重劃區或區段徵收區發展建設費用及管理費用。
三、永康大橋區段徵收係配合大橋國中新設辦理區段徵收地區,包括興建大橋國中、小橋公園等。但大橋國中學生已將近2,000人,沒有一棟學生活動中心,小橋公園面積2.36公頃,噴水池、路燈損壞、噴水池安全措施、植栽枯死、雜草清除…等工作,交由東橋里辦公處負責管理維護,經費實在是一大負擔,且治安單位轄區大橋派出所至今還租用民宅,消防分隊尚未設置…等皆屬地方迫切需要,且該區段徵收區完成後,發展快速,人口急速增加,上述公共建設更顯重要。
四、依本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本基金不能使用於區段徵收以外地區,但說明三所列地方需求之建設,皆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六款促進區段徵收區發展建設費用及管理費用之規定。
五、本區段徵收區規劃二處機關用地,且土地皆為市府所有,應可興建大橋派出所與消防分隊,不用再徵收土地與補償。
- 辦法
- 建請市府依規定儘速辦理。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議辦理。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2/06/06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2/06/18
- 發文字號
- 南議工務字第 1010010693號
- 執行情形
- 台南市政府101.6.26府地徵字第1010508637號函復: 一、依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0條規定:「出售區段徵收土地之地價收入,除抵付開發成本外,全部撥充實施平均 地權基金」及依臺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第6點基金用途規定:「已辦竣市地重劃及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或區段徵收地區改善工程及促進重劃區或區段徵收區發展建設費用及管理費用」。 二、另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51條規定:「……公共設施管理維護費,指自公共設施完成之日起至移交接管前及 移交接管後共計3年內,辦理管理養護所需之費用;其額度以開發總面積每年每公頃新台幣5萬元為限。」有關大橋國中、小橋公園等區段徵收開發區內之公共設施管理維護費用事宜,後續本案辦理財務結算時,將依土徵細則第51條規定編列區內公共設施管理維護費約49.49公頃53=7 42.35萬元。 三、另有關大橋派出所及消防隊設置事宜,本案已配合都市計畫變更後取得機關用地,面積0.88公頃,為市府所有,並 屬平均地權基金之財產,各機關如有用地需求,應依「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無償劃分原則」六、特種基金與其他機關互相撥用之不動產。以有償撥用之方式辦理;目前由消防局及警察局協調各自所需用地範圍及區位並辦理相關事宜。 台南市政府102.8.20府消秘字第1020761241A號函復: 一、土地經費:103年度編列新臺幣2,654萬6,000元整;104至 107年度編列新臺幣2,654萬5,000元整,總計新臺幣1億3, 272萬6,000元整辦理有償撥用。 二、與本府警察局共同規劃設計本局大橋消防廳舍,預計102 年8月28日評選建築師。經費:102年追加新臺幣30萬元整 規劃設計費;103年度編列新臺幣2,000萬元整;104年編列 新臺幣2,920萬元整,總計新臺幣4,950萬元整興建。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