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2屆 第6次 定期會
- 類別
- 民政
- 案號
- 8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林志展、呂維胤
- 連署人
- 侯澄財、郭清華、蔡蘇秋金
- 案由
- 建請社會局研議現行中低收入戶複查審定方式,避免因已離婚十多年之家庭人口數計算認定及房屋因公告地價調漲問題等、臨時被取消中低收入戶資格。請社會局於取消原中低收入戶資格前,應先確時訪查確認。
- 說明
近期常接獲原中低收入戶臨時被區公所社會課通知取消原中低收入戶補助資格,經洽詢社會局相關科室後發現常係因:1、已離婚數年甚至十幾年且確實已完全失聯及無負擔扶養者仍計入人口。2、自用住宅因公告地價調漲造成財產計算漲價,被取消補助資格。3、因勞退金先行清償債務,卻被取消補助資格。
請社會局於取消原中低收入戶資格前,應先確時訪查確認。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7/09/13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照案通過。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7/11/29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7/12/13
- 發文字號
- 南議民政字第 1060008595號
- 執行情形
- 依臺南市政府106年12月26日府社助字第1061328771號函復: 一、本府社會局業於11月14日以南市社助字第1061214366號函知各區公所,有關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申請案件,請里幹事落實訪視,並依申請人生活陷困程度與最佳利益適時層轉本局訪視評估。 二、有關土地漲調幅,本府社會局業於10月30日府社助字第1061144348A號函知各區公所,原符合106年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申請人,但其家庭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未增加者,且每戶不動產總金額增加幅度未超過當地區公告現值增加幅度者,不受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第4條之1第3項規定之限制。其土地漲幅計算方式,係依土地所屬地價區段之漲幅為準,即保障原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其土地房屋未增加者,得保有原來已列冊之福利資格。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