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3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 
案號
28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燕祝 
連署人
林阳乙、盧崑福、杜素吟、黃麗招、周奕齊、吳禹寰、許又仁、趙昆原、王家貞、方一峰 
案由
建請市府立即恢復適用107年4月20日修正並生效之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採購案遴聘評選委員作業要點。 
說明

一、107年4月20日修正並生效之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採購案遴聘評選委員作業要點(下稱系爭要點)業經市府於108年6月20日以府秘採字第1080731619號函停止適用。

二、經查,系爭要點停止適用係因500萬元以上之勞務採購及5000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等採購案件(下稱系爭採購案件)評選委員以抽籤方式決定,恐有毫無實務經驗之助理教授擔任評選委員,不利工程品質之把關。

三、惟系爭要點停止適用後,市府某些機關將系爭採購案件之評選委員交由機關首長自行勾選,恐衍生由特定人得標特定案件之疑慮,又在建置評選委員名單時,僅可將具有與系爭採購案件之專門知識經驗學者納入,即可排除毫無實務經驗之助理教授擔任評選委員,避免影響工程品質。

四、為維護公共利益並確保市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採購評選案件遴聘委員作業公平合理,並符合政府購採法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等意旨,爰建請府立即恢復適用107年4月20日修正並生效之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採購案遴聘評選委員作業要點。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民政28附件.pdf
 
一讀日期
2020/04/16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0/07/01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0/07/07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0/07/14 
發文字號
南議民政字第 1090005670號 
執行情形
收文字號:109年8月10日1090007158號 依據臺南市政府109年8月10日府秘採字第1090854931號函復: 本府就「建請市府立即恢復適用107年4月20日修正並生效之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採購案遴聘評選委員作業要點」案,敬答覆如下: 前本府「臺南市政府所屬機關辦理採購案件遴聘評選委員作業要點」業於108年6月20日以府秘採字第1080731619號函停止適用,係為加速採購效率,爰鬆綁行政程序,回歸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有關恢復該遴選機制之規定,本府錄案辦理,儘速研議合宜之方案。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