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4次 定期會 
類別
環保衛生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Ingay Tali 穎艾達利、李中岑 
連署人
林美燕、鄭佳欣、陳怡珍、施余興望 Tjakumay Tagaw、趙昆原、周奕齊、陳碧玉、王宣貿 
案由
建請市府盤整具標籤化、刻板印象之自治法規並檢討修改,減少對立誤解或污名化刻板影響。 
說明
  1. 按臺南市既有自治法規、要點、辦法、準則等計逾2,500筆以上,因時空環境與社會價值變遷,其中不乏以標籤化定名情形,合先敘明。
  2. 試以包含但不限於「弱勢家庭/弱勢學生」標籤為例,即有《臺南市龍崎區弱勢居民生活扶助金補助規定》、《臺南市國民中小學弱勢學生教科書補助要點》、《臺南市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費用補助辦法》、《臺南市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費用補助辦法》、《臺南市經濟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辦法(原名稱:臺南市中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辦法)》、《臺南市政府辦理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申請及核發作業規定》、《臺南市政府辦理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弱勢加額補助實施要點》、《臺南市市立國民中小學經濟弱勢學生午餐費補助作業要點》等多部法規以此標籤定名。
  3. 以學用費補獎助規定而言,參酌其他縣市相關規定情形,其制度補獎助對象縱涉中低收/低收、特定族群別學生,其規定名稱採用如《高雄市國民中小學減免書籍費請領作業規定》、《花蓮縣國民中小學審定本教科書書籍費減免及補助要點》等方式,就經濟困頓家庭學生提供必要協助。設若於臺南市校園依目前法規名稱狀態,不難出現如「X年級申請弱勢學生補助的同學,請到XX辦公室集合」、「X同學,這個『臺南市中小學學生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及弱勢學生教科書補助申請書」你帶回去給爸爸媽媽寫好再交回來給老師」等對話,就品行養成階段之學齡生,是否將形塑消極退縮人格?同儕間是否易衍生偏差之階級認知?不可不慎。
  4. 爱此,建請市府盤整檢視前揭具標籤化或刻板印象之自治法規,並積極檢討修改相關名稱與相涉表單、作業流程,俾減少不必要之污名或邊差影響。
 
辦法
如案由及說明。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4/11/22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4/12/02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4/12/10 
發文字號
南議環衛字第 1130011481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盤整市府具標籤化、刻板印象之自治法規並檢討修改,減少對立誤解或污名化刻板影響」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府於113年10月9日以府法規字第1132158121號函,請本府各機關單位及區公所通盤檢討業管法令(詳附件一)。其中檢核表重點即包含歧視性用語,以避免產生標籤化及刻板印象等不當結果,致喪失原先立法之美意。 二、另為加速本府各機關單位之檢討作業,業於113年11月12日本府第590次局處業務協調連繫會議提案,促請各機關單位儘速檢核業管法令(詳附件二)。 三、經業務機關單位及本處檢視後,截至113年12月10日止,本府主管法令涉有標籤性用語者,計有15筆(詳附件三)。 四、本府通盤檢討主管法令之情形,將由法制處復核各機關單位之檢核情形後,按其預計修正或廢止期程列管辦理進度,俾利與時俱進,以減少誤解對立,充分落實立法政策,避免影響立法背後之良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