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2屆 第7次 臨時會
- 類別
- 財經
- 案號
- 2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陳朝來
- 連署人
- 蔡秋蘭、杜素吟、洪玉鳳、李坤煌、林全忠、林慶鎮、蔡育輝
- 案由
- 市府調高房屋造價標準,並追溯適用至民國90年的老屋(全國唯一),房屋稅分3年自106年-108年調高至181%,多達約12萬戶、42萬市民(每戶3.5人計算)受增稅12億元的衝擊。這是不公平的稅制,建請市府撤銷此回溯增稅方案。
- 說明
一、財政部103年第10304636460號令(附件一)廢止99年台財稅字第09800596590號函(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規定重新評定房屋標準單價僅適用重行評定後新建、增建、改建之房屋)意即取消不得回溯舊屋之規定,此舉已違反房屋稅條例第11條「逐年遞減」原則及「扣除地價因素」原則,用其他因素予以變相加回,實有違法之虞。
二、承上之附件,於財政部103年第10304636461號(第2頁)「各地方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自行決定房屋構造標準單價之適用原則」,並無強制地方政府必須回溯適用。
三、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統計資料,全台家戶所得及每戶可支配所得,台南市不僅於6都中排名殿後,在20縣、市總排名更落於第13名(附件二);況且全台灣縣、市都不予回溯調漲房屋稅,市政府向年均所得屬中低水準的台南市民增稅,更無正當性。
四、市府此增稅計劃衝擊約12萬戶逾42萬人(每戶3.5人)卻欲分3年調高(106年漲54%,107年漲65%,108年漲81%)。市長任期到107年,卻調漲108年的房屋稅,預先製造民怨讓下任市長承接,有違背責任政治原則之嫌。
五、自住的房子是安身立命的必需品,受折舊及稅負(地價稅,房屋稅)的侵蝕,自住房屋也不是用以投機炒作的商品,本就應採低稅賦為原則,斷無再回溯增稅之理,市府欲改善財政應另闢管道。
六、對自住戶的稅賦增加金額,以佳里區公園路1透天屋為例:94年12月發照,4層樓,房屋坪數66坪,105年房屋稅7,893元,106房屋稅暴增為11,000元至108年更增為12,333元,一般家庭自住的房子長年要負擔大幅增的房屋稅,不只對人民的經濟影響重大,更也降低民生消費意願,負面影響層面深廣,減少了其他經濟活動稅收,對市府財政來說不蒙其利先受其害,造成市府及全民皆輸的局面。
七、請市府撤銷此回溯增稅方案。
- 辦法
- 建請市府撤銷追溯民國90年房屋稅政策,以降低增稅衝擊與民怨,為台南市永續經營而努力。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6/08/01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提請大會討論。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6/08/23
- 大會決議
- 照案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6/08/31
- 發文字號
- 南議財經字第 1050006112號
- 執行情形
- 台南市政府105年9月19日府財綜字第1050985592號函覆: 本府就「市府調高房屋造價標準,並追溯適用至民國 90 年的老屋(全國唯一),房屋稅分 3 年自 106 年-108 年調高至 181﹪,多達 12 萬戶、42 萬市民(每戶 3.5人計算),受增稅 12 億元的衝擊。這是不公平的稅制,建請市府撤銷此回溯增稅 方案。」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105 年房屋標準單價業經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本府 105 年 6 月 24 日府稅房字第 1050638336 號令公告並自 105 年 7 月 1 日施行。 二、本市原採行之標準單價表係 73 年沿用迄今,逾 30 年未予調整,致房屋標準 單價已遠低於現行房屋造價,無法覈實核定房屋現值,連帶影響房屋稅及以 房屋現值為稅基的契稅稅收。重行評定之新標準單價,採 3 年漸進式調整, 與 105 年相比,第 1 年(106 年)平均調幅 54﹪,第 2 年(107 年)為 65﹪,第 3 年(108 年)為 81﹪,3 年之平均調幅為 67﹪。又持有不動產者之租稅負擔 低,造成租稅不公及影響財政稅收,致房價飆漲成為政府最大的民怨,且不 符量能課稅之精神,也違反居住正義。 三、本次一併調整舊有房屋標準單價,主要是考量租稅公平原則,因為坐落於同 一區之每間房子所享受到的公共建設服務是相同的,不因房屋之新舊而有不 同的待遇,如果只有調整新建房屋的標準單價,將會產生使用執照核發日期 為 105 年 6 月 30 日與核發日期為同年 7 月 1 日的兩建物,前後僅相差一天, 租稅負擔卻有不同的情形。同時也考量舊屋當時的建造成本較低,所以舊屋 按行政院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作折扣。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