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2屆 第7次 定期會 
類別
建設 
案號
10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志展 
連署人
李文正、蔡蘇秋金 
案由
建請向農委會建議原符合領有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因不動產排富遭取消之名額准予一併恢復請領資格。 
說明
行政院通過「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修正草案」,微幅放寬老農津貼排富標準,老農津貼調整排富規定與國民年金標準一致,申領者不再因土地公告現值調整後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而無法請領。即土地公告現值經調整超過500萬元者仍可續領;建議該項政策應溯及既往,即恢復原符合請領資格者經土地公告現值逾排富標準而取消之農民,照顧廣大農民福利。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8/03/07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請市府函送中央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8/05/25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8/06/04 
發文字號
南議建設字第 1070003998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7.06.06府農輔字第1070629893號函復: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交下臺南市議會107年6月1日南議建設字第1070003998號函﹝附件﹞辦理。 二、旨案案由為「建請向農委會建議原符合領有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因不動產排富遭取消之名額准予一併恢復請領資格」,業經本市議會建設委員會審查通過並請本府函送中央研辦,提案說明詳如附件。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7.06.20府農輔字第1070687748號函復: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7年6月15日農輔字第1070223423號函辦理。 一、復貴府107年6月6日府農輔字第1070629893號函。 二、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下稱老農津貼暫行條例)於100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新增老農津貼排富規定,其中對於請領人之財產,扣除農業用地及農舍價值後之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以上,不予發給或停止發給至該原因消失之當月止。 三、考量部分已請領福利津貼者,因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調升,造成其財產價值超過排富規定所定金額,而無法繼續領取福利津貼,影響其權益,本會爰研修老農津貼暫行條例第4條規定,本暫行條例業經總統於107年6月13日令修正公布,本條新增第4項,明定自107年1月1日起,原已領取老農津貼者,其應納入計算價值之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未新增,於土地公告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調整後,得不受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500萬元以上之限制。 四、依此,對於106年12月(含)起,仍為老農津貼請領人者,倘其應納入計算價值之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未新增,始有上開規定之適用;惟對於已不符合老農津貼請領資格者,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至臺南市議會建議原因土地房屋價值超過500萬元而遭停發者得適用部分,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