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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 林美燕、周麗津、尤榮智、楊中成、蔡宗豪、林冠維、Ingay Tali 穎艾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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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臺南市政府都發局修改「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位於人煙稀少的魚塭或農地可設置儲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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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漁電共生」,「農電共生」,能在農地上或魚塭上架設太陽能板,進而產生光電,現儲能設備可設置於工業區,然工業區又鄰近住宅區,易造成當地居民諸多疑慮,進而反對設置,為保障市民居住安全,建請臺南市政府都發局修改「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位於人煙稀少的魚塭或農地可設置儲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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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都市發展局就「建請修改『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位於人煙稀少的魚塭或農地可設置儲能設備。」乙案,敬答覆如下:
一、 依據經濟部能源局111年3月3日能電字第11100487820號函及內政部營建署111年3月23日營授辦城字第1110017697號函釋意旨,中央目前僅容許於工業區以「公共服務設施」或「工廠必要附屬設施」使用儲能設施。有關農業用地放寬得設置儲能設備1節,依「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農業區係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後續本府將配合中央整體政策及參酌蔡議員建議審慎研處。
二、 承蒙貴會暨議席對於市政之關切及熱忱,本府至為感謝,尚請不吝賜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