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3次 定期會 
類別
保安 
案號
49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Ingay Tali穎艾達利 
連署人
李鎮國、邱莉莉、郭鴻儀、李偉智、方一峰、林易瑩、陳怡珍、楊中成、沈家鳳、周奕齊、吳禹寰、蔡秋蘭、林阳乙 
案由
建請臺南市政府與監理單位溝通簡化車牌遺失換發程序。 
說明

一、若車牌遺失,需至警局報案,以市民的立場,政府(警察機關)已有此案之資料紀錄,至監理所辦理車牌換發時,並無紙本傳遞之必要(現行程序詳參補充說明)。

二、況若此報案文件若有警局造成之紕漏,監理所將不受理車牌換發,市民需往返警局補齊文件。此類疏失所造成之時間成本不應由市民負擔。

三、若監理機關可存取警察機關接獲之車牌遺失報案紀錄,一來可簡化繁縟之流程,節省市民、警察機關、監理單位之時間,二來若可電子化處理,亦能節省紙張,為環保盡棉薄之力。

 
辦法
請臺南市政府與監理單位溝通,使監理單位有車牌遺失之資料,免除應備警察機關報案證明文件之需求。 
一讀日期
2020/04/16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0/06/24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0/07/07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0/07/15 
發文字號
南議保安字第 1090005872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109年7月27日府警刑字第1090916973號函復: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條規定略以,汽車號牌之一面或二面如遺失或損壞時,汽車所有人應向公路監理機關,重新申領牌照。但汽車號牌遺失者,應檢附警察機關車牌遺失證明單。 二、全國現行警察機關受(處)理民眾車牌遺失,均係依據內政部警政署107年12月18日警署刑偵字第1070006979號函頒「車輛協尋電腦輸入作業規定」辦理,詢明報案人身分及簡要案情後,進入「受理報案e化平臺失車資料處理系統」建檔,開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即車牌遺失證明單),復由民眾持此單據辦理後續相關事宜,非本府警察局可自行調整車牌換發程序。 三、本府警察局將循警政系統轉陳貴會之提案,由中央權責暨相關單位研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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