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3次 定期會
- 類別
- 保安
- 案號
- 49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Ingay Tali穎艾達利
- 連署人
- 李鎮國、邱莉莉、郭鴻儀、李偉智、方一峰、林易瑩、陳怡珍、楊中成、沈家鳳、周奕齊、吳禹寰、蔡秋蘭、林阳乙
- 案由
- 建請臺南市政府與監理單位溝通簡化車牌遺失換發程序。
- 說明
一、若車牌遺失,需至警局報案,以市民的立場,政府(警察機關)已有此案之資料紀錄,至監理所辦理車牌換發時,並無紙本傳遞之必要(現行程序詳參補充說明)。
二、況若此報案文件若有警局造成之紕漏,監理所將不受理車牌換發,市民需往返警局補齊文件。此類疏失所造成之時間成本不應由市民負擔。
三、若監理機關可存取警察機關接獲之車牌遺失報案紀錄,一來可簡化繁縟之流程,節省市民、警察機關、監理單位之時間,二來若可電子化處理,亦能節省紙張,為環保盡棉薄之力。
- 辦法
- 請臺南市政府與監理單位溝通,使監理單位有車牌遺失之資料,免除應備警察機關報案證明文件之需求。
- 提案附件
-
3屆3定---議提49號-附件.pdf
- 一讀日期
- 2020/04/16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0/06/24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0/07/07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0/07/15
- 發文字號
- 南議保安字第 1090005872號
- 執行情形
- 本案經市府109年7月27日府警刑字第1090916973號函復: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條規定略以,汽車號牌之一面或二面如遺失或損壞時,汽車所有人應向公路監理機關,重新申領牌照。但汽車號牌遺失者,應檢附警察機關車牌遺失證明單。 二、全國現行警察機關受(處)理民眾車牌遺失,均係依據內政部警政署107年12月18日警署刑偵字第1070006979號函頒「車輛協尋電腦輸入作業規定」辦理,詢明報案人身分及簡要案情後,進入「受理報案e化平臺失車資料處理系統」建檔,開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即車牌遺失證明單),復由民眾持此單據辦理後續相關事宜,非本府警察局可自行調整車牌換發程序。 三、本府警察局將循警政系統轉陳貴會之提案,由中央權責暨相關單位研商辦理。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