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4屆 第4次 定期會
- 類別
- 環保衛生
- 案號
- 25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案由
- 請依據臺南市政府居家式托育服務管理委員會要點之規定,納入私立及準公共化托嬰中心之機構代表。
- 說明
- 貴府為推動居家式托育服務、保障托育品質,設置「臺南市政府居家式托育服務管理委員會」,並訂定如案由所載之要點。
- 惟該要點第3點第4項雖明文規定「組織章程訂有兒童及少年福利、婦女福利、托育或保育服務之民間機構或團體代表二人至三人」,然並無任何本市立案之私立及準公共化托嬰中心之機構代表列於委員會中參與討論。
- 本市之說明二所列機構計119家,可招收幼童數更達4,933人,竟無相當比例之機構代表,故為更廣泛蒐集托育產業之意見,並提升托育品質,請市府至少納入1席私立及準公共化托嬰中心之機構代表。
- 辦法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4/11/22
- 審查意見
- 照案通過。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4/12/02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4/12/10
- 發文字號
- 南議環衛字第 1130011025號
- 執行情形
- 本府就「請依據臺南市政府居家式托育服務管理委員會要點之規定,納入私立及準公共化托嬰中心之機構代表」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府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5條規定成立「居家式托育服務管理委員會」,依據本府居家式托育服務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規定,本委員會組成13至19名,委員會由市長擔任召集人。 二、依據設置要點規定,本委員組成13至19名,除本府相關局處代表及專家學者外,另有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代表、送居家托育幼兒之家長代表、組織章程訂有兒童及少年福利、婦女福利、托育或保育服務業務之民間機構或團體代表及本市居家式托育人員現職代表。依據設置要點規定,本府增列本委員會委員最高至19名,並納入托育相關機構或團體代表,提供多元意見。 三、本府業於113年11月5日簽奉核定增聘專家學者2名、托育相關機構或團體代表1名,及居托中心代表1名。其中民間機構或團體代表1名已增聘私立及準公共化托嬰中心之機構代表(臺南市嬰幼兒托育協會理事長),並於113年11月14日公告於本府社會局局網。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