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7次 定期會 
類別
財經 
案號
11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余柷青 
案由
建請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完善商圈評鑑及退場機制,並檢討新商圈設立規範,以提升商圈輔導公平性與活絡地方商業發展。 
說明
  1. 現行《臺南市商圈輔導辦法》已有商圈設立規範,但過去缺乏明確退場機制,造成部分商圈長期運作低度活躍,影響新興商家及地方商圈發展;經發局目前已研擬修法,增訂拒絕考核及評鑑未達標準之退場規定,建請儘速公告實施時程。
  2. 商圈評鑑制度涉及補助資源分配,建請經發局強化評鑑公正性,包括充足編列專家委員經費、擴大審查委員組成、研議匿名審查機制,並明確規範拒絕評鑑之處理方式,以提升評鑑公信力。
  3. 建請經發局檢討「同一地區僅能設立一個商圈」限制,研議例外設立新商圈或競爭型機制,避免舊商圈長期占用資源,提升地方商圈活力與良性競爭。
 
辦法

如案由及說明。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6/06/22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6/06/24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6/07/01 
發文字號
南議財經字第 1150005048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完善商圈評鑑及退場機制,並檢討新商圈設立規範,以提升商圈輔導公平性與活絡地方商業發展」案,敬答覆如下: 一、 「臺南市商圈輔導辦法」本府刻正辦理修正作業,俟完成修正程序後,將依「臺南市自治規則訂定(修正)作業流程」辦理公告及施行,以健全商圈輔導及退場機制。 二、 為強化商圈輔導制度之公平性與公信力,採外聘委員制度辦理評鑑作業,並以分組及輪值方式進行,以降低干擾,確保商圈輔導客觀性。必要時,得就商圈活動現場實地訪視及紀錄,並提供改善建議,協助商圈提升自主營運能力,促進健全發展。 三、 商圈如有拒絕接受輔導或其他重大事由足以影響商圈發展之情形者,將依修正草案規定,命其於一定期限內完成改善,並暫停輔導及補助;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廢止原核定商圈輔導範圍之一部或全部,並排除為輔導對象。另商圈輔導成績連續二次未達六十分,或最近三次成績有二次未達六十分者,亦廢止原核定商圈輔導範圍之一部或全部,並排除為輔導對象,以維護制度公平性並確保輔導資源有效運用。 四、 本府經濟發展局現行法規並未限制「同一地區僅能設立一個商圈」。實務上,中西區、南區及永康區等行政區域,均有多個商圈並行發展之情形。基於商圈會員自主及地方特色發展原則,同一地區得成立多個商圈組織。惟為避免商圈範圍重疊衍生權責爭議,本府經濟發展局將視個案實際情形啟動商圈範圍協調機制,邀集外聘專家學者、地方人士、商圈會員、商圈組織代表、區公所及本府相關機關共同協商,以凝聚共識,促進商圈間合作共榮,提升商業活力及整體繁榮。 五、 貴會議席關心市政熱忱,本府併予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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