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5次 定期會
- 類別
- 保安
- 案號
- 7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案由
- 建請杜絕日益氾濫的交通檢舉情形。
- 說明
一、台南市一年約四十萬件的檢舉案件,其中許多是檢舉達人的惡意檢舉,不僅造成民眾的困擾,也連帶讓民眾對執法單位信任感降低。
二、警力方面因為浮濫檢舉緣故,經常導致無謂的浪費。警察除了查證違規事實外,也要回復檢舉人陳情,業務量明顯暴增,恐壓縮到其他勤務工作時間,對整體治安發展有極大不良影響。
三、警察局執法與民情應取得共識、達成平衡,讓檢舉達人不再橫行、危害社會安寧。
- 辦法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21/04/16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1/08/05
- 審查意見
- 照案通過。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1/08/19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1/08/26
- 發文字號
- 南議保安字第 1100007043號
- 執行情形
- 本案經市府110年9月15日府警交字第1101138214號函復: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稱道交條例)相關明定民眾得檢具交通違規證據資料,向警察機關檢舉,次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相關規定,警方針對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具有查證義務,而針對民眾惡意檢舉事件,有下列情形者,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 1.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七日之檢舉 2.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3.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 4.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二、另按違反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暨處理細則第12條之規定,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之輕微交通違規項目(例如:深夜違規停車、上、下客貨違規臨時停車等),警方得以勸導代替舉發。 三、另為避免民眾檢舉案件浮濫,交通部刻正研議有關民眾連續檢舉交通違規之相關時間限制,以避免被檢舉民眾於短時間為他人多次檢舉交通違規,而為警方多次舉發,相關草案內容概述如下: (一〉 限縮動態檢舉違規項目,以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所列警察人員得逕行舉發之項目,以對於交通安全、秩序之危害性較高,且警察不易實施稽查取締之違規行為為主。 (二) 靜態檢舉違規以對於交通秩序危害較大「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 」之處所違規臨時停車、停車及違規併排停車為主。 (三) 排除第十二條牌照及慢車、行人、道路障礙等違規行為。 (四) 違規行為未逾六分鐘或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以舉發一次為限。 四、本府警察局持續關注草案修正事宜,而現階段受理各件民眾檢舉案件時,責請處理人員嚴格審查違規要件,針對不理性民眾重複檢舉案件,將依相關規定不予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之規定審慎查核,以杜絕惡意檢舉案件,並俟草案修正通過且經公布後,配合法規執行,以提升處理民眾檢舉案件服務品質,同時保障被檢舉人之權益。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