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1屆 第4次 定期會
- 類別
- 工務
- 案號
- 37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林美燕
- 連署人
- 蔡玉枝、蔡育輝、林燕祝
- 案由
- 請市府對本〔102〕年度預算編列新台幣45億元治水預算執行成效,需提執行期限與預期成果送會,並每季將執行成果與執行進度作比較後送會,由本會議員共同監督,對執行期限屆滿未達預期成果而致人民財產生命受有損失時,請市長負起政治責任,除對臺南市民致歉外,請亦應為有擔當的對全民負責做必要之交代。
- 說明
一、台南市府本〔102〕年度預算編列新台幣45億元之治水預算,佔總預算之5%,已排擠了其他建設與社會福利之支出,故本〔102〕年度預算編列對台南市未來影響至鉅。
二、市長為政方向與企圖展現在預算編列中,市長政見之看見未來需是對台南市正向發展方可為之,若花費巨資卻使台南市發展方向錯誤而倒退,或政策錯誤而浪費巨額公帑而無成效,則市長必須對政策方向錯誤而負起政治責任,對台南市負責。
三、治水卻為南市當務之急,市議員們雖支持但強調的是必須有具體目標與執行效果與期限,尤其不能因而傷及人民百姓之生命財產。
四、古時舜帝治水鯀治無效舜以殛之,而其子禹承繼後治水有功因而稱帝,古例賞罰分明,今應效法。
五、民主政治亦是責任政治,今市長請纓出征治水,若成功全民應共同嘉勉,若不成亦應負責,以建立民主政治負責之典範。
- 辦法
一、如案由。
二、請將辦理結果送會與本席。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2/12/04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2/12/18
- 發文字號
- 南議工務字第 1010011376號
- 執行情形
- 本案經市府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府水綜字第1011080281號函復: 一、有關 貴會所關心本(102)年度預算編列新台幣45億元治水預算執行成效,本府將責請水利局提每季統計執行進度情形送 貴會接受議員共同監督,並於工程完工後定期追蹤辦理改善效益,本府水利局一定會詳細評估治理原則、工程效益,務使每一筆經費之使用均發揮最大效益。 二、貴會關心本市治水問題及執行成效,以減少民眾財產損失,確保市民生命安全,本府謹此致謝。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