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1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教育 
案號
91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鄭佳欣 
連署人
林志展、陳怡珍、陳皇宇、蔡筱薇、李啓維、周麗津、林依婷、周奕齊、沈震東、李宗霖、李鎮國、陳碧玉、吳通龍、李宗翰、沈家鳳、李偉智、陳昆和、郭鴻儀、蔡育輝 
案由
建請市府為各區區公所配置專屬接送人員及升級各區公所公務機車設備。 
說明
  1. 各區區長需出席區里內各式公務會勘以及大小活動,其本市目前只有原台南縣較偏遠地區有配置專屬接送人員,若活動時間介於夜晚或停車不易之地點,亦有發生區長自行吸收罰單以及請同事代駕造成業務累積之情事,為確保不要發生疲勞駕駛事件,建請市府為各區區長提供專屬接送人員。
  2. 各區區公所同仁因出席公務會勘時大多騎乘自備機車,區公所應確保同仁辦公人身安全,建請提升各區區公所公務機車設備,為地球節能減碳。
 
辦法
如案由及說明。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3/06/26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3/07/04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3/07/10 
發文字號
南議民教字第 1120005882號 
執行情形

收文字號:112年7月14日1120006566號 本府就「建請市府為各區區公所配置專屬接送人員及升級各區公所公務機車設備」案,有關配置專屬接送人員一節,敬答覆如下: 一、依據中央各機關學校工友員額管理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略以:駕駛員額,除部會首長、副首長與部會所屬一級機關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首長座車得配置駕駛外,其餘公務車輛駕駛,應本撙節用人原則,就現有駕駛人力統籌調配運用;如有不足,再循委託外包方式處理。 二、區長如有公務需求,建議就現有人力統籌調配運用或衡酌經費來源狀況進用臨時人員協助。

收文字號:112年7月18日1120006701號 本案有關「建請各區區公所配置專屬接送人員」另案書面答覆- 臺南市政府112年7月17日府民區字第1120909465號函復: 本府就「建請市府為各區區公所配置專屬接送人員及升級各區公所公務機車設備」案,敬答覆如下: 有關區公所公務機車配置,本府制定有「臺南市37區公所公務機車配置標準」,各區公所若有公務機車購置或汰換需求,可依上開配置 標準,每年向「新購及汰換(含租賃)公務車輛計畫審查會議」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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