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6次 臨時會 
類別
民政教育 
案號
10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李宗霖、沈家鳳 
連署人
王宣貿、黄肇輝、周嘉韋、陳皇宇、黃麗招 
案由
建請市府針對幼兒園及教保機構之性別事件嚴格落實相關處理程序,善盡調查責任,並積極預防,以維幼兒權益。 
說明
  1. 近來臺北市發生某幼兒園性侵案,除引發民眾不滿外,對於幼兒園或教保機構是否安全,也產生諸多疑慮與恐慌。
  2. 教育部亦指出,臺北市政府程序與調查「有很多應該做沒有做的部分」。
  3. 因此,臺南市政府應從中借鏡,嚴格落實相關處理程序,善盡調查責任,並積極預防,以維幼兒權益。
 
辦法
  1. 市府應要求園所於性平通報表件中,加註負責人、園長與行為人之親屬關係,若有隱匿及包庇情事應確立罰則並從重處罰。
  2. 只要有園所涉及性別事件,園所負責人與園長也必須負起督導義務,與教育局共同啟動預防性督導機制,即便性別事件經調查後不成立,教育局仍應加強無預警不定期訪視。
  3. 未來園所進用人員前,應查明人員身份並落實通報機制。
  4. 只要接獲性平案件通報,除依法啟動調查外,市府應即刻要求教保機構將涉案人暫時停聘或停職,並從重嚴懲。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4/08/20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4/08/22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4/08/27 
發文字號
南議民教字第 1130007453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 市府針對幼兒園及教保機構之性別事件嚴格落實相關處理程序,善盡調查責任,並積極預防,以維幼兒權益 」案,敬答覆如下: 一、教育局於知悉幼兒園及教保機構疑似有性別事件時,即依「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及「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處理流程」辦理,程序如下: (一)立即會同相關單位到園保存與事件有關之證據、資料, 釐清與疑似行為人間有無相關親屬關係,以利調查進行;函文通知幼兒園將疑似行為人予以暫時停聘或停職 並配合調查。 (二)依限召開認定委員會審查小組,倘審查決議受理即組成調查小組並全園清查有無其他幼兒受到不當行為。 (三)俟審查小組進行調查並製作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後,即送認定委員會進行認定疑似行為人是否有一至四年或終身不得進用期間。 二、上述經調查屬實且處罰鍰者,教育局均依法公布行為人姓名及教保服務機構名稱;經認定為不適任人員後,通報至全國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資料庫登載通報資料。 三、在預防部分,教育局持續不定期到園檢查各園進用之教職員工,是否均依法報主管機關備查;另為強化幼兒園內部自我管控及風險意識,本市已訂定「幼兒園自主風險管理檢核表」並通函全市幼兒園配合辦理 ,倘園方未落實行政自我檢核管理,以致發生違法事件,教育局亦將一併查察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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