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1屆 第4次 定期會 
類別
建設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美燕 
連署人
蔡玉枝、蔡育輝、林燕祝 
案由
請市府訂定自治規則或辦法,規定已設置及擬設置基地台業者,於辦法通過後一定期間,均應徵得一定範圍內居民同意後始得繼續設置或同意設置。 
說明

1、基地台之設置常引起附近民眾恐慌與猜疑,以致經常於設置後民眾陳情情抗議事件。

2、為杜絕爭議及敦親睦鄰,宜訂自治條例規範之。

 
辦法

一、如案由請於下次臨時會時將辦法送會。

二、請將辦理結果送會與本席。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2/12/04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2/12/14 
發文字號
南議建設字第 1010011308號 
執行情形

依臺南市政府101年12月20日府經能字第1011066693號函 一、依據 貴會南議建設字第1010011308號函辦理。 二、依據『行動通信網路業務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2條所示,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合先敘明。 三、經查原臺南市政府曾於92年間計畫研擬行動電話基地臺相關設置自治條例,並函請交通部釋示,惟交通部以牴觸電信法為由予以否決。 四、次查其他縣市部分如苗栗縣政府、基隆市政府等縣﹝市﹞政府曾訂定相關自治條例草案,惟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時遭退回,主要原因為地方自治法規牴觸中央﹝電信法﹞法令規定無效。 五、再查本府於101年10月15日以府經能字第1010855072函請NCC釋示,NCC於101年10月22日來函表示﹝影本如附件﹞本府就台南市議會第1屆第4次定期大會質詢『基地臺設置依地方制度法,設置應附週邊居民同意書』一案,現行法令規管並無是項要求,即便本府訂定自治規則或辦法函請中央核備,因與中央法規牴觸,亦恐無法同意公布實施,惟如涉及『都市計畫』、『建築管理』、『環境保護』等事項,則屬本府權責。

因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查原臺南市政府曾於92年間研擬行動電話基地台相關設置自治條例,並函請交通部釋示,惟交通部以牴觸電信法為由予以否決。又查苗栗縣政府、基隆市政府等曾訂定相關自治條例草案,惟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時遭退回,主要原因為地方自治法規牴觸中央(電信法)法令規定無效,故對於已設置及擬設置基地臺業者,應徵得一定範圍內居民同意始得繼續設置一案,現行法令並無是項要求,即便本府訂定自制規則或辦法函請中央核備,因與中央法規抵觸,亦恐無法同意公布實施,惟如涉及「都市計畫、建築管理、環境保護」等事項,則屬本府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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