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3次 定期會 
類別
保安 
案號
17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吳禹寰、林冠維 
連署人
周麗津、蔡宗豪、曾之婕、陳怡珍、李中岑、Ingay Tali 穎艾達利、王家貞、周奕齊、尤榮智、蔡育輝、蔡淑惠、曾培雅 
案由
建請市府提出方案如何處理消防人員剩餘補休時數。 
說明
  1. 112年消防人員工時新制上路,依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第3項:「公務人員補休假應於機關規定之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補休假期限至多為二年。」,然而目前消防人員每月工時高達100小時以上,超勤加班費每月僅19000元,剩餘補休時數受限人力問題無法於2年內請畢。
  2. 消防署於消防機關超勤加班費支給要點中已刪除以行政獎勵補償加班時數相關規範,並多次表示消防人員加班時數不得以嘉獎補償。
  3. 建請市府提出方案如何處理消防人員剩餘補休時數。
 
辦法
詳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4/06/24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4/06/26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4/07/03 
發文字號
南議保安字第 1130005091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市府提出方案如何處理消防人員剩餘補休時 數」案,敬答復如下: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 年1 月31日總處培字第 1133021337 號書函略以,有關加班補償係以給予加班 費及補休假為原則。公務人員之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為 補償方式者,機關應督促於補休期限(按:現行為2 年)內休畢,如有明顯累積加班時數而未補休,或有將 屆期之情形者,應視業務需要積極與當事人協調給予補 休假,以維護其健康權;機關確實因必要範圍內之業務 需要,致所屬人員加班時數無法於補休期限內休畢,產 生應計發加班費之情形,則應先行規劃編列相關經費, 以減少平時考核獎勵辦理結算之例外情形。 二、本府消防局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時數,每月申請新臺 幣(下同)1 萬9,000 元超勤加班費後剩餘時數,依公務 人員保障法之規定應於2 年內休畢。為維護同仁健康 權,本府消防局每月發文至各單位,請各單位主管督促 同仁即將屆期之超勤加班時數,儘速規劃補休完畢。 三、另為因應外勤消防人員112 年之加班補休期限將於114 年1 月1 日陸續屆期,本府消防局已提報114年度歲出 新興及增列計畫需求表,增加外勤人員超勤加班費預算 4,000萬元,期能大幅減少消防人員剩餘補休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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