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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 周麗津、蔡宗豪、曾之婕、陳怡珍、李中岑、Ingay Tali 穎艾達利、王家貞、周奕齊、尤榮智、蔡育輝、蔡淑惠、曾培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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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市府提出方案如何處理消防人員剩餘補休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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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市府提出方案如何處理消防人員剩餘補休時
數」案,敬答復如下: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 年1 月31日總處培字第
1133021337 號書函略以,有關加班補償係以給予加班
費及補休假為原則。公務人員之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為
補償方式者,機關應督促於補休期限(按:現行為2
年)內休畢,如有明顯累積加班時數而未補休,或有將
屆期之情形者,應視業務需要積極與當事人協調給予補
休假,以維護其健康權;機關確實因必要範圍內之業務
需要,致所屬人員加班時數無法於補休期限內休畢,產
生應計發加班費之情形,則應先行規劃編列相關經費,
以減少平時考核獎勵辦理結算之例外情形。
二、本府消防局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時數,每月申請新臺
幣(下同)1 萬9,000 元超勤加班費後剩餘時數,依公務
人員保障法之規定應於2 年內休畢。為維護同仁健康
權,本府消防局每月發文至各單位,請各單位主管督促
同仁即將屆期之超勤加班時數,儘速規劃補休完畢。
三、另為因應外勤消防人員112 年之加班補休期限將於114
年1 月1 日陸續屆期,本府消防局已提報114年度歲出
新興及增列計畫需求表,增加外勤人員超勤加班費預算
4,000萬元,期能大幅減少消防人員剩餘補休時數。